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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5-30 更新:2026-08-12T08:09:16.59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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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 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定: 一、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 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 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三、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 连任。”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 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 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人民 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办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根据本决定 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PAGE 2 PAGE \* MERGEFORMAT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