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
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
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
工作。
3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人民政
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
权关系或者生产特点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4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街、村的中国共产党基
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
定本村重大事项,应当事先提交村党组织讨论。
5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自治活动,帮助村民委员会成
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
展工作。
6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
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
7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村
民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
(三)参加编制本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草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
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
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
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
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
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
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
(七)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
助有关部门做好优抚、救济、扶贫等相关工作;
(八)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实行计划生
育、接受义务教育、服兵役、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依法
纳税;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管理本
村财务,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十)教育村民移风易俗、破除迷信、尊老爱幼、
爱护公共财产,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
进民族之间、村民之间、村庄之间的团结互助,宣传科
学文化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
动;
(十一)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
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十二)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
建议和要求;
(十三)依法完成其他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
作。
8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
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
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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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依照《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执行。
10
第十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
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需要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征求村
民、村民代表的意见。
11
第十一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过半数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
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
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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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
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中应当有村党组织
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
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
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
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不满一百户的村,可以不设
村民代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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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是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议事
能力,办事公道,能代表群众意愿与利益,有较高的群
众威信。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
村民监督。村民有权更换不称职的村民代表。更换村民
代表,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主持,按原推选方式进行。
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享有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权。村民
代表享有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评议权、对村务的监督权
和建议权。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
因故出缺的,可以随时补充推选。
当围绕议题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15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举行,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16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根据村民会议的授
权行使权力。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听取
村民委员会有关工作的报告,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被授权的范围、时限由村民会议决定
;但是有关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法律规定应
当由村民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不得授权。
17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本村村务,保证公开事项的真
实、准确、全面、及时,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可以采取墙报、广播、会议
、公开栏、电子信息等形式。
18
第十八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村务监督机构可以设立民主
理财、村务公开等监督小组。村务监督机构由三至七人
组成,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
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
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因故出缺的,应当
及时补充推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
务监督机构成员。
19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村民代
表会议的决定或者决议的执行情况,村民委员会民主决
策、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村务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发现村民委员会不
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或者决议,以及违
反民主决策、民主理财、村务公开等制度的,应当及时
向村党组织反映,必要时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反映,并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20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村务档案,依
法按照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做到真
实、准确、完整、规范。有关人员不得将档案资料据为
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村务档案应当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21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
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照法律规
定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其中离任经济
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22
第二十二条
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
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
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兴办、管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
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负
担;经费确有困难的,由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23
第二十三条
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任职培训。村民委员
会成员在任期内每年至少接受培训一次。
24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制定、实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先进典型。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按照区民政部门的要求
,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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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辖有村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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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