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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5-30 更新:2026-08-12T08:03:23.66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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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 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本市实际, 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林地、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 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本 决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或者占用园地、林地、 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 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 纳耕地占用税。 二、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 区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四十元 。 在本市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行政 区域内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三十元。 三、在本市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 区行政区域内,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 、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每平方 米适用税额为二十八元。 在本市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行政 区域内,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每平方米适用税额 为二十一元。 四、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天津 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同时废止。 PAGE PAGE \* MERGEFORMAT - 2 - PAGE \* MERGEFORMAT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