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
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7年
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资源区划条例》(1999年11月29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
四、《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5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
五、《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年11
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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