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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5-31 更新:2026-08-12T08:03:05.42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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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 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7年 8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三、《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资源区划条例》(1999年11月29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通过) 四、《内蒙古自治区地热资源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5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 次会议通过) 五、《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年11 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PAGE PAGE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