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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5-05-08
更新:2026-08-12T08:02:26.570998
全文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十三号 《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2月20日决定废止,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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