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和
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
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
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3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制定措施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促进志愿服务事
业发展。
4
第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
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
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者注
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违法行为查处等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城乡
社区志愿服务工作。
5
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组织开展
大型活动的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
信息化、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
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志愿服务有关工
作。
6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
服务活动,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
神。
制定市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行为规范应
当体现志愿服务精神。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志愿服务宣传
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7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
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
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务组织。
8
第八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9
第九条
志愿者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
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的,志愿
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不得
违背个人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
10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提供便利。
11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其他适当
方式招募志愿者。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服务内容、
志愿者条件、招募人数等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
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以及风险防范措施。
12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档案,如实记
录志愿者的基本信息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
内容以及培训、奖励、评价等信息,并按照统一的信息
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
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及时出具。
13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
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志愿服务组
织诚信建设和行业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志愿
服务事业发展。
14
第十四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志愿服务组织应当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5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
残、助医助学、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社区治理、
法律服务、赛会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鼓励优先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提供志愿
服务。
16
第十六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
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17
第十七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
统发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口头或者
书面申请,并告知需要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信
息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有关信息
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
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8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安全
、交通、食宿、卫生等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
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
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19
第十九条
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大型公益活动等可能发生人身危
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大型活动举办者
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
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具备教育、科技、医学、心理、法律、文艺
等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21
第二十一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
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或
者应急演练,可以安排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加。
22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
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
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23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服务
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
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或者行业组
织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24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
,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
25
第二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包括社会捐赠
和资助、政府支持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励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
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公开
透明,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捐赠者、资助者、志愿者以
及社会的监督。
26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社区和有关单位应当
与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促进志愿
服务活动有效有序开展。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城乡社区、机场车站、景区景点等
服务场所设立志愿服务站点,设置相关设施,为志愿者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27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
力。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培养学生志愿服务精神纳入
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加相应的志愿
服务活动,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教学实践
。
28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
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
服务的项目实施计划、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
29
第二十九条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
服务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
彰、奖励。
30
第三十条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
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
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鼓励文化、体育、卫生、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对有
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
,有权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31
第三十一条
鼓励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为志愿服务组织免费提供资金证明、审计、法律咨询等
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志愿服务特点、适应志愿服务发
展需要的保险产品,并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购买保
险提供优惠。
32
第三十二条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运营者、管理者,应当完善志愿服
务信息平台功能,推动各类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融合。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运营者、管理者应当依法管理志愿
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不得侵害个
人隐私。
33
第三十三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
的,从其规定。
35
第三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
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
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36
第三十六条
对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的名义进行
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
门依法查处。
37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8
第三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志愿
服务活动。
城乡社区、单位内部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本单位
同意成立的团体,可以在本社区、本单位内部开展志愿
服务活动,并接受监督。
39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