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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体育经营者
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
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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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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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公布开展
的项目和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自治区实际公布开
展的项目。体育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
(二)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三)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服务;
(五)体育经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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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健康有益的
体育经营活动,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的扶持和指导,发
挥其在体育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体育市场的繁荣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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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市场监督管理、
税务、公安、卫生健康、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行政
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不能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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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
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体育市场发展规划;对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器材和专业
人员的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为体育经营活动提供
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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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的体育经营项目;
(二)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符合国家
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设施;
(四)有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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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办理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应当向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三)开展体育经营活动所必备的设施、器材、安
全、卫生等条件的说明报告;
(四)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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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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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营者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
务登记。
依法必须具备治安、卫生等其他证照的体育经营项
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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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体育经营活动注册登记情况,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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愀$摧ᜋ{ᬀ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
理,保证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体育、市场监督管理、
税务、公安、卫生健康和价格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
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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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营者聘用的教练员、裁判员、救护人
员等体育专业人员,应当取得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家认
可的机构发放的相应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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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认真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
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安全使用。
对体育项目中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经营者
必须向消费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危害发生。在危害事件发生时,必须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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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体育经营项目和场所进行宣扬
迷信邪说、淫秽色情和渲染恐怖暴力等危害群众身心健
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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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
体育经营活动,各类体育场所的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场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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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营者对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检举、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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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体育经营价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
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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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参加体育活动的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秩
序和体育场所的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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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聘用
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体育教练、裁判或者救护人
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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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未做好体育设施、器材的维修保养工作,可能危及
消费者安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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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体育项目,未向消费者做
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在危害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救
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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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体育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举办的体育
经营活动提供场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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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
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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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
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