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全面实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维
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OlQ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用法治保障人民
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
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等
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
,加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监督事项办理和落实工作的监督;畅通人大代表反映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旁
听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等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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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当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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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LˆøvsQIN¡R„v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依法追究
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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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赢共赢局面。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采
纳检察建议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依法起诉。
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同级
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和社会治理水平
提升。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
办理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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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0lQ‰[:gsQù[ŽNåN´f›R、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
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司法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违
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
诉讼工作的知晓度,营造人民群众参与、支持检察公益
诉讼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深入发动群众,
鼓励社会组织、公众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
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
广泛关注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情
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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