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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7-26 更新:2026-08-12T07:43:25.13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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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山东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