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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7-26 更新:2026-08-12T07:42:23.997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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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有关规定,综合考 虑本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现就本省耕地 占用税的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 用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 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八 十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 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 额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附件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适用税额 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 县 备 注 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 45 40 30 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和镇江市丹徒区适用税额为40 扬州、南通、泰州 40 30 25 徐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 30 25 20 ─ PAGE 4 ─ ─ PAGE 5 ─ 设区的市 地区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