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发
挥商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会的登记、运行、管理
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
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
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
、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
3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商会登记
管理机关,履行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
检查、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是其所属商
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
、服务、监督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行业指导,履
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
4
第四条
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
方向。
在商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5
第五条
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依
照商会章程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
商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
6
第六条
商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7
第七条
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
会,有条件的商会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
会。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者秘书
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工商联所属商会的,应当同时报工商联审查。副会
长或者秘书长担任商会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章程中载
明。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8
第八条
商会可以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和行业标
准的制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行业信息,提出
行业发展建议。
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
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
,协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9
第九条 商会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
等;
(二)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
律、技术、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四)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
依法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六)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职能。
10
第十条
商会应当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信用承诺制度,促进
会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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萑葠摧与本商会利益有关的决策咨询论证,
提出相关建议。
12
第十二条
商会可以帮助会员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进行沟通和
联系,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商会可以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经营活动关
系,以及本商会与其他商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事宜。
13
第十三条
商会应当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
设,根据调解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设立商会人民调解委
员会。
经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
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4
第十四条
商会依法参与仲裁工作,引导会员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
商事纠纷,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企业家担任仲裁员。
15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扶持和促
进商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
16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支持商会
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支持商会做好专职工作人员的教
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17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将适宜由商会承接
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
服务等事项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商会承担;
支持商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扩大向商会购买服务
的范围和规模。
18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
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或者技术标
准时,应当听取相关商会的意见;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时
,可以委托商会起草。
19
第十九条
工商联应当培育和发展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商会组
织,在同业企业较集中、产业特色较明显的地区,指导
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商会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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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工商联应当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代表所属商会会员反映
利益诉求,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1
第二十一条
商会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
公开。
工商联所属商会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送工商联。
22
第二十二条 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
(二)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
商会或者参加其他商会组织活动;
(三)强行要求企业入会;
(四)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
赠、资助;
(五)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
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商会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有
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
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
商会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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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商联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24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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