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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企务公开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8-09 更新:2026-08-12T07:26:49.268151
全文
法条(15)
大同市企务公开条例 (2003年6月20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 办法〉等二十七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本企业 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 项、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 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控股 企业、集体控股企业以及所属基层单位应当实行企务公 开。 第四条 实行企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 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企务公开的主要 责任人,企业工会负责企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 织职工对企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七条 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 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 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 、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 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制度的制定 情况; (五)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 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 金缴纳情况; (七)职工招聘,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评选先进的条 件、步骤、数量和结果; (八)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情况; (九)企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 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 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 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出境人员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企业每 年至少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务一次。企 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有权提出属于公开事 项的提案,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遇有重大事项需要公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事前予以公开,依法由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的企 务公开栏,公开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 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团(组)联席会、企业情况发布 会、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形 式公开企务。 第十条 企业工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职工对企业公 开的事项进行监督,对企业公开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企业企务公开责任 人。 企业企务公开责任人对企业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 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 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企务公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 报和控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接 到举报、控告,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N ÿù[Òb €SbûQ¥b ûN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企务公开中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 的,或者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 为的,应当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实施本条例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 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 国有、集体企业及国家和集体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可 以参照本条例,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企务公 开,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PAGE — PAGE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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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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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企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本企业 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 项、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 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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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控股 企业、集体控股企业以及所属基层单位应当实行企务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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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实行企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 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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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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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企务公开的主要 责任人,企业工会负责企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 织职工对企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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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 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 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 、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 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制度的制定 情况; (五)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 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 金缴纳情况; (七)职工招聘,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评选先进的条 件、步骤、数量和结果; (八)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情况; (九)企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 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 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 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出境人员费用支出情况; (十一)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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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企业每 年至少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务一次。企 业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有权提出属于公开事 项的提案,由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遇有重大事项需要公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职工大 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事前予以公开,依法由职工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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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的企 务公开栏,公开应当及时公开的事项。 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团(组)联席会、企业情况发布 会、企业内部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形 式公开企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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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工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职工对企业公 开的事项进行监督,对企业公开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企业企务公开责任 人。 企业企务公开责任人对企业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 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 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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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企务公开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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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 报和控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接 到举报、控告,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N ûN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企务公开中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 的,或者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 为的,应当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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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实施本条例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 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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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 国有、集体企业及国家和集体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可 以参照本条例,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实行企务公 开,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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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PAGE — PAGE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