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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时调整本市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9-05 更新:2026-08-12T07:15:49.566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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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时调整本市法规 设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 (2013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 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授权深圳 市人民政府暂时调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部分法规 设定的行政审批的议案》,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 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打造便民服务型政 府,根据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对深圳市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和设区的市法规(以下 统称本市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适时进行调整。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调整本市法规设定的 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根据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 序、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对于需要作出暂 停实施、变更主体、改进方式等调整的行政审批,应当 提出具体调整事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 委会可以作出决定。 三、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 间,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审批事项 调整的实施情况。对实践证明调整可行的,应当修改完 善有关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 规规定。 四、行政审批决定调整或者恢复施行的,决定机关 应当向社会公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