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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09-25 更新:2026-08-12T07:12:34.005217
全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我区 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 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拉萨市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 平方米二十五元;在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 市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二十 元;在那曲市、阿里地区所辖县(区)占用耕地的,适 用税额为每平方米十八元。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加征百分之五十 。 三、占用园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 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 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百分之五十;占用 林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征百分之十。 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 税实施办法》(藏政发〔2008〕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