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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
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
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
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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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监督和保障
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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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
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
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
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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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
备情况科学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严格控制规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
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予
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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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和区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
监督和保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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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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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机构编制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公安机关在用人额度内提出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
划,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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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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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获得国家或者本市见义勇为、精神文明、志愿服务等表
彰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报考警务辅助人员的,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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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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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
等程序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与拟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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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遵循谁使
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警务辅助人员分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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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警务辅
助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
训,加强职业道德和保密等教育,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素
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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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
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级、依
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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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持工作证件,着制式
服装,佩戴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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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
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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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
(三)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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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
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
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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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可能影
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或
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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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福利和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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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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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的薪酬制度,按照分类
分级管理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合理确定警务辅助人员薪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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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
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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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有关规定
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
评定为烈士,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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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本职岗位有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给予表彰。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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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和管理工作中,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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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
公安机关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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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
责任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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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