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
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
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3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
市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4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
绿化活动,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
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工作。
5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全市城市树种规划,
推广种植乡土树种、色叶树种以及市树市花,体现季相
变化,彰显地域特色。
6
第六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快速路两侧各不少于五
十米、主干道两侧各不少于三十米、次干道两侧各不少
于二十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
鼓励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及高架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实施
立体绿化;推行林荫路、林荫停车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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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或者具
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城市绿地进行永久保护,编制永
久保护绿地名录,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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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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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绿化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绿
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将绿化工程建设档案移交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
(四)绿化工程竣工后,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显著位置
设立绿线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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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档案管理制度。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
,实现城市绿化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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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共同负责或者其委托的物业
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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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和拆
迁范围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树木提出处理方案。
古树名木的保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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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园林绿化废弃物收运、处置
体系,促进园林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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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特
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
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人应当在规定期限
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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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在树木上晾晒衣物,攀爬树木的;
(三)在绿地内种植蔬菜、焚烧物品的;
(四)擅自在绿地内饲养家禽家畜的;
(五)擅自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点的;
(六)擅自在绿地内停放车辆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公园和绿道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的
;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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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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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
时占用城市绿地未按时恢复原状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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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
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
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二十元罚款
,停放机动车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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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相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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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
——2019年9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上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
于2019年7月30日由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
《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条例》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的要求,政府及各类主体在城市绿
化管养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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ƒôV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三条)。
同时《条例》规定了社会参与城市绿化活动的要求(第
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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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第七条)和绿化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规定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项目附属
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的义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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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变城市公园和绿道的配套服务设施功能的,处
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考虑到南通
地区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其所
规定的行政处罚,要求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相关
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五、施行时间。《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
十条)。
以上说明和《条例》,请予审议。
关于《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9年9月24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改意见和建议,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
应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月6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
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花园城市,南通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该条例在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对城市绿化规划、永久保护
绿地、绿化工程建设、绿化档案、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损害城市绿化的具体禁止
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
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10月 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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