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绵竹年画的保护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
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绵竹年画的保护、传承、传播、利用
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3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绵竹年画即绵竹木版年画,是指根植于绵竹
,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
美术。包括以下资源:
(一)起稿、刻版、印线、施彩、印花、拓墨等传统绵
竹年画的特色制作工艺;
(二)用于制作绵竹年画的板材、纸张、颜料、毛笔等
传统材料、工具的制作方法以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雕版
、粉笺纸等相关实物;
(三)采取传统工艺制作的门画、斗方、中堂、条屏、
拓片等绵竹年画优秀作品;
(四)反映传统绵竹年画的原始手稿、典籍、民间文学
等历史文献资料;
(五)与绵竹年画工艺传承相关的遗址、博物馆、展示
馆、工作室、画坊等场所;
(六)其他绵竹年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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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绵竹年画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三)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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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绵竹年
画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
筹协调机制,制定绵竹年画保护专项规划,设立绵竹年
画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预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做好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6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
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绵竹年画保
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绵竹年
画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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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工作需要,组
织开展绵竹年画资源调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绵竹年画
资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存续环
境、保护现状等情况,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
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真实、系统、全面
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做好保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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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绵竹年画保护目录,成立绵竹
年画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保护目录评审工作,将
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的绵竹年画资源列入保护目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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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绵竹年画保护目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合
理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市、区)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绵竹年画保护目录的申请或
者建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或者建议以及调查发现的本辖区绵
竹年画资源进行初审,并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
出列入保护目录的推荐意见;
(三)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
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四)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拟定绵竹年画保护
目录,报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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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
措施,对列入保护目录的绵竹年画资源进行保护:
(一)对绵竹年画制作工艺和工具材料制作方法,应当
指定代表性传承人运用活态演示、口述实录等方法,采
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
记录、整理、建档、利用;
(二)对绵竹年画雕版、优秀作品和其他实物,通过向
社会征集、购买、接受捐赠等方式依法取得,建立物品
清单制度和专门档案,予以妥善保管、展示、研究、交
流;
(三)对反映绵竹年画历史文献资料,做好整理、研究
、修订、出版工作;
(四)对绵竹年画遗址等场所,应当做好维护、修缮工
作;
(五)其他有利于绵竹年画保护的措施。
对绵竹年画资源丰富、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良好、社会
广泛认同的村、社区等特定区域,市、县(市、区)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区域性整
体保护。
11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
同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做好国家级、
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
对依法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
性传承人的,市、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给予资金补助。
对依法认定的县(市、区)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
性传承人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
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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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䠀$䑗È葠ʀ摧ေVᨀ绵竹年画博物馆等保护单位和代表
性传承人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发挥收藏、研究
、展示、传承等功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
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评估、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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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和
支持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一)加强绵竹年画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维护,设立代表
性传承人传承场所和教学研究基地;
(二)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学徒学习技艺;
(三)开展绵竹年画制作技艺讲座、交流、研讨等活动
;
(四)参与绵竹年画制作技艺展示、教学实践等社会公
益性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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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绵
竹年画的保护工作:
(一)成立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
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和传承绵竹年画;
(二)整理、翻译、出版绵竹年画原始手稿、典籍、民
间文学等历史文献资料;
(三)将其持有的绵竹年画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保
护单位进行收藏、保管、展出;
(四)开展志愿服务、资助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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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绵竹年画宣传推广
,利用新闻媒体和公共空间宣传展示绵竹年画文化。
16
第十六条
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为绵竹年画日。德阳市、绵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绵竹年画民俗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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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
织编写绵竹年画知识读本。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将绵竹年画列入教
育内容,向学生普及绵竹年画知识。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
培养绵竹年画人才。
鼓励和支持绵竹年画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绵竹
年画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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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与绵竹年画有关的文化创意开发,促进绵竹
年画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转化,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
展。
鼓励和支持绵竹年画企业和个人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
文化艺术博览会等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绵竹年画元素或
者传统技艺研发新品种、新工艺,开发绵竹年画衍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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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绵竹年画竞
技赛事活动,征集评选绵竹年画优秀作品。
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绵竹年画衍生品
保护目录,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将具有重大创新、
传播价值的绵竹年画衍生品纳入保护目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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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绵竹年画工匠认定制度
,对熟练掌握绵竹年画传统制作工艺,研发新品种、新
工艺,开发具有较大传播利用价值的绵竹年画衍生品的
人员,可以认定为绵竹年画工匠。
对认定为绵竹年画工匠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
政府应当参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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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成立绵竹年画行业组织和市场服务机构,加
强行业自律,提供交易平台和市场化服务。
22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绵竹年画行业组织、生产企业和公民个人依
法申请绵竹年画及衍生品注册商标或者专利,规范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
范生产经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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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的,从其规定。
24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申报绵竹年画保护目录、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
、绵竹年画工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
被列入保护目录或者认定为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
绵竹年画工匠的,予以取消,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经
费或者个人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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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侵占、破坏绵竹年画相关资料、实物、建
(构)筑物、场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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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在绵竹年画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进行绵竹年画资源调查时不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
信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评审保护目录、认定保护单
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绵竹年画工匠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绵竹年画保护经费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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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绵竹年画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护目录评审规则、
工匠认定办法由德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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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