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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10-16 更新:2026-08-12T06:48:01.674107
全文
法条(25)
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0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防止污 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准东经济技 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经济 社会与自然生态相协调、发展需求与资源支撑力和环境 承载力相适应的方针,实行环保优先、预防为主,政府 主导、部门监管,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损 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 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落实生态环 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开发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 。   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开发区生态环境 保护的相关职能。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哈萨克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资源 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宜,建立生态风险防范和环 境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 政收支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要求,编制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规划,并组 织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 资源规划、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开发区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 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开发利 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开发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实行产 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耗 能项目。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 ,实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之间在资源和工业废物综合 利用等方面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降低资源消耗,减少 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采取下列措施,对工业 废物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一)推行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填料的采煤沉降 区回填技术应用;   (二)以煤矸石、粉煤灰、电石渣、炉渣等为原料 ,制造蒸压砖、烧结砖、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路 基材料;   (三)利用脱硫石膏生产建筑石膏、纸面石膏等;   (四)其他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 土壤、水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地面沉降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 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以产业结构调整 、能源结构调整、运输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调整为重点 ,深化采煤、燃煤、煤化工、机动车、扬尘和建设项目 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2 z È ᘞ뙨ᝪ䌀⁊䬀H伀J倀ي儀J愀⁊㸀善生态管理机制,落实 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保障生态安全。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组织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 利用负面清单,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 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 动。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充分利用中水 、微咸水、苦咸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生态 功能,并实行下列节水和废水处理措施: (一)制定行业节水标准,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 工艺和设备、设施; (二)分类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生产用水定额标准; (三)对高浓度含盐工业废水采取深度处理、集中处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资源等自然 条件,有规划、有组织地栽种具备耐寒、耐旱、抗盐碱 、抗风沙、强滞尘习性的多样性优势生态植物,营造防 风固沙林带,培植生态绿地,修复恢复沙漠植被,建设 园林、道路林带、园区绿地。 开发区人居环境绿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开发区绿化根据绿地属性参照城市相关绿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居民对 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处置和回收利用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 履行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对 大气、土壤、水污染或者其他公害进行监测,并对监测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 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 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噪声、光辐射、电磁辐 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二条 燃煤发电企业和其他燃煤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除尘、脱 硫、脱硝、脱汞技术工艺和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 气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对存放 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 。   矿山企业和其他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止和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 等环节产生的粉尘。   第二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 、灌注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Tb` YI{å]\O0 Lˆ’cåg ÿv^6Rš[øv”^„vΘi–2–§cªc½eŒT”^%`„˜Hh0 €§c6RalÓg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 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履行生态环境保 护职责的机构和有关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 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PAGE - 6 - PAGE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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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防止污 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准东经济技 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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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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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经济 社会与自然生态相协调、发展需求与资源支撑力和环境 承载力相适应的方针,实行环保优先、预防为主,政府 主导、部门监管,企业施治、公众参与,综合治理、损 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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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开 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落实生态环 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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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开发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 。   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开发区生态环境 保护的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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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与吉木萨尔县、奇台县、木垒哈萨克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资源 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宜,建立生态风险防范和环 境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环 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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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 政收支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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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要求,编制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规划,并组 织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水 资源规划、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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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开发区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 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开发利 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 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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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开发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实行产 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引进高污染、高排放、高耗 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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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 ,实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之间在资源和工业废物综合 利用等方面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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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降低资源消耗,减少 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采取下列措施,对工业 废物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一)推行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为填料的采煤沉降 区回填技术应用;   (二)以煤矸石、粉煤灰、电石渣、炉渣等为原料 ,制造蒸压砖、烧结砖、水泥、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路 基材料;   (三)利用脱硫石膏生产建筑石膏、纸面石膏等;   (四)其他资源化利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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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 土壤、水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地面沉降 、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 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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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以产业结构调整 、能源结构调整、运输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调整为重点 ,深化采煤、燃煤、煤化工、机动车、扬尘和建设项目 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 2 z È ᘞ뙨ᝪ䌀⁊䬀H伀J倀ي儀J愀⁊㸀善生态管理机制,落实 企业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保障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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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组织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 利用负面清单,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 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等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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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科学合理配置水资源,充分利用中水 、微咸水、苦咸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生态 功能,并实行下列节水和废水处理措施: (一)制定行业节水标准,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 工艺和设备、设施; (二)分类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生产用水定额标准; (三)对高浓度含盐工业废水采取深度处理、集中处置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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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气候、土壤、水资源等自然 条件,有规划、有组织地栽种具备耐寒、耐旱、抗盐碱 、抗风沙、强滞尘习性的多样性优势生态植物,营造防 风固沙林带,培植生态绿地,修复恢复沙漠植被,建设 园林、道路林带、园区绿地。 开发区人居环境绿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开发区绿化根据绿地属性参照城市相关绿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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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居民对 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处置和回收利用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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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履行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监测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环境质量监测点,对 大气、土壤、水污染或者其他公害进行监测,并对监测 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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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 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 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噪声、光辐射、电磁辐 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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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燃煤发电企业和其他燃煤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除尘、脱 硫、脱硝、脱汞技术工艺和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 气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对存放 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 。 矿山企业和其他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止和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 等环节产生的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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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 照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 、灌注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Tb` 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 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履行生态环境保 护职责的机构和有关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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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 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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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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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PAGE - 6 - PAGE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