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促进
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创新,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引进培养
、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
3
第三条 本市以科技创新作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
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建立以政府为引导
、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全社会
共同参与的科技创新体系。
4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
新促进工作,建立科技创新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
动科技创新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科技
创新发展的目标、投入、重点领域与重点项目、服务保
障等内容,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毛集
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
做好本辖区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5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发展改革、经信、人社、财政、金融、农业、教育、税
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科技创
新促进工作。
6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新闻媒
体等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技创新的宣传和引导,
营造尊重科学、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7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型煤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一
代信息技术等主导产业和高成长性产业,支持大学科技
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
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水平,发挥集聚效应,推
动产业转型升级。
市人民政府安排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
障科技创新政策的落实,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进
创新型城市建设。
8
第八条
鼓励企业独自设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
重点实验室、技术(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
略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并在用地、财政资金等方面给
予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同
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共性技术研究、新产品研发、成果
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产学
研合作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9
第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
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在同等条件下,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
目。
10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发挥知识产权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
市人民政府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企业以专
利质押贷款的利息和评估费用给予补助,对新认定的国
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知识产权申请量纳入财政资
金支持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内容。
11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加强农业农村科技研发与成
果转化应用,建立农业科技基地、示范园区,完善农业
科技服务网络。
12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
、转让、许可等形式在本市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项目优先纳入市级科技计划。
市人民政府安排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支持在本市开
展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
13
第十三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
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
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
报酬: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
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
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
十的比例;
(三)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
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
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在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
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和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承担科
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得奖
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五。
14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
新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创新战略合
作关系。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依法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
品和服务。
15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
激励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
工作机制,加大培养、引进科技创新人才的财政投入。
16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本市发展创业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创
业启动经费、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创业贷款贴息。
17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制度,为符
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或
者适当的住房补贴。
18
第十八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市人民政府尊重本人意
愿,优先安排其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配偶工作安排保
持原单位编制性质。
19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产学研单位互设人才流
动岗位,实现人才双向交流,培养、锻炼科技创新人才
。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选派到基层或者企业从事技术开发
、技术转化、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的科技人
员,选派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其在基层或者企业
做出的科技创新实绩,可以作为评定职称和晋级考核的
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可以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
职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从事兼职创
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等活动。
20
第二十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建设各类
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孵化器新建或
者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定期开
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择优给予奖励。
21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大型科技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
对租用大型科技仪器设备的单位给予补助。
22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研发
、技术转化、技术服务外包、检测认证、科技咨询、技
术评估、技术经纪、专利代理等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
。
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创
新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社会公共事
务和技术服务。
23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企
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订单贷款等金
融服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科技企
业的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24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科技
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25
第二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
市场融资,培育拟上市科技企业,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
科技型中小企业接受上市前辅导。
市人民政府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股权交易市场)
实现上市(挂牌)的科技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以参股或者入股的方式投资本
市科技型企业。
26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
关部门建立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以及
相应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技人员的科研诚
信档案制度,记录本单位科技人员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
27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条例的规定,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的
奖励、补助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
民政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投入的考核和监督机制,制定科技创
新项目管理办法以及评估标准,对项目申报、评审、立
项、执行和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8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科
学技术资金投入与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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