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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10-24 更新:2026-08-12T06:45:11.809556
全文
法条(18)
包头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条例 (2019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引导 城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城镇可以集中开发建设 的地域空间边界,为一条或多条闭合的曲线,是城镇集 中开发建设的空间发展控制线。 城镇开发边界包括城市、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 独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开发边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开发边界的管理工作,并具体 负责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土 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固 阳县金山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独立开发区(工 业园区)的开发边界管理工作。 石拐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 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镇的开发边界管 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石拐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 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的具体 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职责的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遵循底线约束、科学评估、因 地制宜的原则。 第七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坚持以下底线要求: (一)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二)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水利 、森林、草原、沙地、河流湖泊、湿地、郊野单元、特 殊用地等相关规划衔接; (三)合理避让优质农林地、重要矿产资源、可能发生 自然灾害的区域以及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区 域等; (四)统筹城镇空间结构、生态宜居、特色风貌等因素 ,合理确定城镇内的绿色开敞空间、城镇周边的生态斑 块和廊道。 第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当根据城镇发展特征、趋势,分析 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容量,科学预测城镇规模;应当评价 国土空间城镇开发适宜程度,确定城镇开发适宜区域; 应当分析城市用地现状,确定城镇未来拓展方向和结构 。 ’ ü X Œ ¸ 城镇开发边界应当有利于勘界落地和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土默特 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固阳县 金山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独立开发区(工业 园区)的开发边界,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 织划定,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 ,依法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镇开发边界,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审 定、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 第十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应当依法予以 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 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施后,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不得擅自改变。 依法确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按照原划定批准程序办 理。 第十四条 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第十五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确需进行单独选址建设的市政、交通 、水利、能源等线性工程,电力设施(变电站、塔基等 )、通讯设施(基站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点状设 施,监狱、军事、宗教、殡葬、特殊医疗、生态旅游、 综合防灾、资源能源、战略储备等特殊类型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开发边 界外已建成的集中开发建设项目逐步退出机制,引导城 镇开发边界外已建成的集中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有序退出 。 第十七条 市和石拐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 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 工作机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 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 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划定、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违法审批集中开发建设项目相 关手续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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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引导 城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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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适用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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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开发边界,是指城镇可以集中开发建设 的地域空间边界,为一条或多条闭合的曲线,是城镇集 中开发建设的空间发展控制线。 城镇开发边界包括城市、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 独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开发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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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开发边界的管理工作,并具体 负责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土 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固 阳县金山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独立开发区(工 业园区)的开发边界管理工作。 石拐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 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镇的开发边界管 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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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和石拐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 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的具体 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职责的部门,按 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开发边界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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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遵循底线约束、科学评估、因 地制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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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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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应当坚持以下底线要求: (一)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二)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水利 、森林、草原、沙地、河流湖泊、湿地、郊野单元、特 殊用地等相关规划衔接; (三)合理避让优质农林地、重要矿产资源、可能发生 自然灾害的区域以及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区 域等; (四)统筹城镇空间结构、生态宜居、特色风貌等因素 ,合理确定城镇内的绿色开敞空间、城镇周边的生态斑 块和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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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应当根据城镇发展特征、趋势,分析 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容量,科学预测城镇规模;应当评价 国土空间城镇开发适宜程度,确定城镇开发适宜区域; 应当分析城市用地现状,确定城镇未来拓展方向和结构 。 X 城镇开发边界应当有利于勘界落地和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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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土默特 右旗萨拉齐镇、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固阳县 金山镇,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独立开发区(工业 园区)的开发边界,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 织划定,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 ,依法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镇开发边界,由所在地旗县区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审 定、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总 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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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前,应当依法予以 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 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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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实施后,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不得擅自改变。 依法确需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按照原划定批准程序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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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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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确需进行单独选址建设的市政、交通 、水利、能源等线性工程,电力设施(变电站、塔基等 )、通讯设施(基站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点状设 施,监狱、军事、宗教、殡葬、特殊医疗、生态旅游、 综合防灾、资源能源、战略储备等特殊类型建设项目, 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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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开发边 界外已建成的集中开发建设项目逐步退出机制,引导城 镇开发边界外已建成的集中开发建设项目用地有序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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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和石拐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 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 工作机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 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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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有 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划定、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违法审批集中开发建设项目相 关手续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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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