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
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
和管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由西湖景区和红花湖景区组成。西
湖景区包括平湖、丰湖、南湖、菱湖、鳄湖五个景区,
红花湖景区包括高榜山和红花湖两个景区。风景名胜区
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
规划确定。
3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定期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向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惠城区人民政府、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负责辖区内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相关保护和管理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文化旅
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
公安、消防、财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宗教事务等主
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
理工作。
4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惠
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
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四)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六)制定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观光等公共守则,负责
风景名胜区内游览秩序、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管
理;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和
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职
责。
5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协调
机制,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执法协作、预警
应急、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
6
第六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湖泊实行湖长制管理,由市人民
政府和惠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湖长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
、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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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设立社会基金
、捐赠、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保
护。
鼓励、支持志愿者参与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旅游
宣传和游览引导等活动。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8
第八条
编制、修改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和
社会公众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进
行听证。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依法报送
审批。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
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
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
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
究处理。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依
法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公众查阅提
供便利。
9
第九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保护优先
、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区湖城共生的景
城关系,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自然水体、文物古迹、
岛屿山体、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充
分发挥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风景名胜
资源的永续利用。
10
第十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
规划,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
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
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11
第十一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高度、布局、体量、造
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市规划
、设计的要求,突出西湖景观特色,并与风景名胜区景
观和环境相协调。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应当依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控制
建筑高度。除风景园林中的塔、阁等标志性建筑物外,
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三层,檐
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
12
第十二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沿划定的风景名胜区
范围设立界碑、界桩或者其他明显的边界标志,明确具
体界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惠州西湖风景名胜
区的界碑、界桩和边界标志。
13
第十三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
护名录,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会同有关主管
部门建立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泗洲塔、王朝云墓、陈炯明墓、丰湖书院匾联石
刻、留丹亭、百花洲落霞古榭、拱北桥、飞鹅岭东征遗
址、黄埔军校东征阵亡烈士纪念碑、东江人民革命烈士
纪念碑、丰山抗日军事机要庋藏室、元妙观等文物古迹
;
(二)故乡园、三江园等纪念性景园;
(三)菩提树、细叶榕、牛蹄豆、朴树、秋枫、木棉等
古树名木;
(四)白鹭、灰鹭等野生动物;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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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
、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砍伐古树名木;
(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孔明灯;
(五)放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
(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乱扔垃圾,攀折树、竹、花、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5
第十五条
禁止违反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
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
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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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
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填湖、造地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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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水环境保护长
效管理机制,采取截污、引清、清淤、生态修复、驳岸
治理等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水质,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
净能力。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惠州西湖风景名
胜区水质监测预警制度,进行水质监测,评估水体富营
养化状况,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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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逃
避监管的方式向风景名胜区水体排放水污染物。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未按照规定设
置的排污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责
任主体的排污口,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封堵。
19
第十九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噪声管理,按照市人民政
府划定的声环境功能区相关标准执行。禁止在风景名胜
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
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
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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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和林分林相改造,优先
种植本地乡土树种,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林分结构合理性
,恢复和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原生地,改善风景名
胜区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
21
第二十一条
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
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入标识的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区域
。禁入区域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并向社会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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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规划和景区功能
特点,挖掘西湖文化内涵,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开展科
普宣传和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文化娱乐活动,开发特
色旅游产品。
23
第二十三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数字化信息手段
,加强智慧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智能监控、执法信
息实时共享、电子地图、语音导游、智慧停车、旅游投
诉和旅游救援等方面信息化服务体系,提升管理和服务
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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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
度,定期检查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设施,根据主
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
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并
向社会公告。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
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
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
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25
第二十五条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
徒步、骑行安全路线、警示标识和其他相应设施,并引
导游客按照路线行走、骑行,增强安全意识,遵守风景
名胜区相关规定。
26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一)未按照规定为公众查阅风景名胜区规划提供便利
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名录的;
(三)未按照要求设置界碑、界桩或者边界标志的;
(四)未进行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
(五)未定期检查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设施的;
(六)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七)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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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惠州西湖
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或者边界标志的,由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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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9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
区内放生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0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
区内游泳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
区内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
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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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使
用高音广播喇叭的,或者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
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
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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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
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
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十元
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33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34
第三十四条
林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利、农业农村、公安等主
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
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35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