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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11-13 更新:2026-08-12T06:38:46.819167
全文
法条(55)
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 (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 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 录 TOC \o "1-1" \n \h \u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新驱动 第三章 结构调整 第四章 低碳循环 第五章 规划指导 第六章 政策促进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改革开放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把改革开放作为加 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动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 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稳定增长与转变方式相结合,妥善处理发展与转 变、总量与质量的关系,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 的有机统一; (三)自主创新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把自主创新能力和 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把加快经 济结构调整作为战略重点; (四)低碳发展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经济发展与民生幸福相结合,以包容性增长为目 标,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六)推进城市化与特区一体化相结合,以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为主线,实现法规政策、规划布局、基础设施、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领导协 调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 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行动 计划应当明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任务、负责部 门、推进措施、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其他主要内容 。 市、区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加快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模式,转变职能,全 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建设服务型 政府,提高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信 息系统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七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教育、宣 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创新驱动 第八条 实施自主创新主导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 创新驱动转变。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提升国际竞争力 为目标,以聚集创新人才为关键,以产业创新为重点, 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九条 与国家创新体系相衔接,争取国家创新资源,引导和支 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 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企业 梯队,优化创新生态。 第十条 增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从技术开发 、应用技术研究向应用基础研究延伸,从集成创新和引 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向原始创新延伸。 集中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技 术攻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生物医药、新能 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 领域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提高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量中的比重。 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推动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 出、研发服务延伸。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提 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鼓励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项目单位来特区设立项目公 司,建立官、产、学、研、资本及中介共同参与的技术 转移机构和战略联盟,项目公司、技术转移机构及战略 联盟可以依合同约定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高交会平台,鼓励和资助在深企业 、科研单位参展参会,实现科技引领转型、创新驱动发 展。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技术平台和源头创新机构建 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 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鼓励和支 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攻关 ,促进创新资源由分散型向综合利用、规模集聚转变。 加强创新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 支持企业建立跨国研发机构,推进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 合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实施知识产权 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指标体系,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鼓励技术咨询、指导、评估、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 设,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创业投资,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机制。建立和 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 第三章 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 合理调整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制造业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 销延伸,实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高层次上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中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和实现措施; (二)调整需求结构,促使特区经济发展由外需为主向 内需、外需协调拉动转变,统筹国内合作与对外开放; (三)调整消费结构,提高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发展新兴消费业态,培育消费热点,推动消费结构升级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扩大消费需求指导办法,并组织 实施; (四)调整投资结构,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实现投资主 体和投资来源多元化,增强政府投资导向的引导和约束 力度,稳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并适时调整社会投资指南,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 (五)调整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和完善城市功能规划, 建设经济发展功能区,推动产业、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 的高效集聚,加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功能互补,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支持和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 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战略性新兴产 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和鼓励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创新 转型,利用高新技术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的附加价 值,建设现代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动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 战略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并组织执行; (三)支持和鼓励海洋产业和现代生态农业发展; (四)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 化创意等支柱产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实施大项目带动、园区集聚、产业集群战略,优 化产业的区域布局,推动产业集约化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总部经济发展,促进并 购重组,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制定支持企业创立品牌 、建立营销和物流体系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高效便 捷的服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营商环境, 完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和上市路线图计划。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行政管理事权、公共服务和基 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特区欠发达区域,缩小区域间差距 ,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特区一体化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 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与特区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为全体市 民提供基本民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益基础服务和 公共安全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开放经济全面推进战略,优 化商品结构,巩固和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 营销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扩大出口。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国 际知名品牌; (三)加强服务外包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对外贸易从 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转变。市人民 政府应当制定服务外包工作指引,指导企业转型升级; (四)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来特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 中心、采购中心和生产基地; (五)引导和支持外资投向国家鼓励的能源、交通、环 保、物流、商务服务及其他重点发展行业。 第四章 低碳循环 第二十一条 实施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战略环 评机制;创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 价体系。 第二十二条 实施清洁能源计划,发展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 能等新能源,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气等传统 低碳能源的使用比例,改善能源利用结构。 第二十三条 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开发、推广和使用节约资源的技术 和工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资源能源集约高效利 用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产业能耗 、碳排放以及环境影响的准入制度,控制高能耗、高污 染行业的发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 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低碳化。 发展碳交易市场,推动以奖代补、合同能源管理等以结 果为导向,市场驱动为核心的低碳减排激励机制,加快 建设国家低碳试点城市。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倡导绿色出行方式,推广绿色建筑 的建设与使用,降低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能耗;增强城 市碳汇能力;开展低碳理念宣传,引导低碳消费、提倡 低碳生活方式。 第二十六条 推进减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开展无碳技术攻关与产业化 ,鼓励探索去碳技术,促进废碳资源化利用;开展重点 行业、典型产品和重点减排项目的低碳认证。 第二十七条 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推进源头减排、综合利 用和无害处理,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产生,实现 资源循环利用,加快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第五章 规划指导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规划体制改革,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为基础和依据,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三规) 相互协调统一。 第二十九条 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和方向。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三规协调的改革要求,依据深圳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城市区域功能合理的原 则,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 城市空间的内涵式发展。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产业规划以及广东省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产业规划 。产业规划应当明确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策略,为 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编制各专项发展规划。 专项发展规划是相关领域、产业或者行业发展的指导规 范,其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 重点项目和发展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快推进新型功能区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明确新区定位 、管理体制、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整体性开发、组 团式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新的经济增长极。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和完善深圳产业导向目录(以 下简称导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导向目 录每两年编制一次,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市产业规划和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产 业发展实施分类政策指引,注重提升创新能力,培育壮 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符合导向目录鼓励类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市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章的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对限制类产业和项目采取引导存量、控 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 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属于禁止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 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的,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停 产或者关闭。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资源 利用审核制度,建立能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消耗限额 标准,年综合能耗、水耗、占用土地超过限额标准以上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但是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源利用审核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施工、竣工验收 和审计的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经验收不符合能源、水资源和 土地资源消耗限额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包容性增长为目标,建立和完善 以民生幸福指标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建设指标体系, 加快民生幸福城市建设。 民生幸福指标体系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目标应当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 民生幸福指标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目标应当包括收入水 平、消费结构、科教文卫体、生存状况、节能减排及可 持续发展。 第六章 政策促进 第三十七条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实施素 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结构,改革创新教育 发展模式,构建多元开放、纵横贯通的终身教育体系, 培养创新型人才。 加强创新型人才引进工作,利用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人 才高交会平台,加快引进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 发展的高端人才。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为人才入户、 医疗、保险、出入境、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提 供便利,对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技能培训等进行资 助,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统筹安排财 政专项资金,增加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资金支持。每 年从本级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注入高新 技术、金融、物流、文化和循环经济、总部经济及战略 性新兴产业等各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导向目录 鼓励类的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财政 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引导与激励社会各界对科技 的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首件重大产品、重大设备和重 大装备认定办法,建立使用风险补偿机制。 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区财政每年应当从科技 发展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技术转移,推 进科技成果转化。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区财政应当安排足额的 资金用于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运营,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应当纳入市、区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市、区财政对源头 创新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相关部门 应当编制并公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扶持的企业、项目 目录,制定和完善资助办法,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支 持、资助工作。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属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事国 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及其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活动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 策。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指引,为纳税 人申请税收优惠提供便利,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减税、免税 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完善并创新政府采购制度。符合低碳发展、自主创新或 者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产品和服务,在同等条件 下,应当优先采购。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目标要求及转变路径,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 土地资源、资产、资本综合管理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耕地 保护模式,深化土地市场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 约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市人民政府对从事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项目、重点项目 或者实施转变增长方式行为的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目录鼓励类的工 业项目可以采用差别化的地价管理政策予以支持。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整备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整备 体制机制。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资源、能源、劳动力、产品、环境、 公用事业价格及其他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发挥价格杠杆 作用,健全价格调节机制。 第四十三条 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务创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 新技术产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促进经 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小额贷 款公司,鼓励和培育中小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相 关引导、扶持、规范政策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完善社会投资引导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在保障公 共利益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和运营。 依法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障基金,探索和创新社会保障基 金资金保值增值方式。 第四十五条 符合市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申请事项,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规定的时 间内办理。相关政策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的,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符合财政专项资 金扶持条件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 说明理由。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拟定实 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 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要求的政策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属于市、区相关部 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 属于其他部门制定的,应当及时向制定部门提出修改建 议,收到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反馈。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本部门执行本条例以及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政策进行自评,自评报告应当向社 会公布。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际情况 和部门法定职责,制定目标责任制度,并与相关部门签 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责任书,明确相关部门在加快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任务和责任。目标责任制度应当根据 相关部门职能设定权重,分别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深圳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白 皮书》,向全社会公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内容与 工作、成效与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与措施等, 引导市场主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以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创新驱 动、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和民生幸福为重要内容的综合 考核指标体系,形成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绩考核 制度,并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综合考核指标应当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 ,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估。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 核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进行年 度考核;对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政府基金以及财政专项 资金的情况,应当增加权重,重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五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未履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转 变经济发展方式责任书中规定的责任、未完成责任书规 定的任务或者年度考核未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 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容 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相关立法和 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加快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专项工作汇报。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 第五十三条 鼓励社会评估机构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分析、研究 和评估。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社会评估 机构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专 项研究。 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加 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公益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监督 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氛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人民政 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报市人大常 委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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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促进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科学发展、社会和谐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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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特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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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改革开放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把改革开放作为加 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动力,提高发展的全面性、 协调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稳定增长与转变方式相结合,妥善处理发展与转 变、总量与质量的关系,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 的有机统一; (三)自主创新与结构优化相结合,把自主创新能力和 创新型城市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把加快经 济结构调整作为战略重点; (四)低碳发展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全面提高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水平; (五)经济发展与民生幸福相结合,以包容性增长为目 标,全面促进社会和谐; (六)推进城市化与特区一体化相结合,以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为主线,实现法规政策、规划布局、基础设施、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公共服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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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领导协 调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统筹 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加快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的行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行动 计划应当明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任务、负责部 门、推进措施、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其他主要内容 。 市、区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加快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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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行政管理模式,转变职能,全 面推行政府绩效管理,严格实施行政问责,建设服务型 政府,提高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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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信 息系统和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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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教育、宣 传、推广、实施和监督工作。 对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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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实施自主创新主导战略,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 创新驱动转变。以科技创新为核心,以提升国际竞争力 为目标,以聚集创新人才为关键,以产业创新为重点, 推动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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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与国家创新体系相衔接,争取国家创新资源,引导和支 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 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企业 梯队,优化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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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增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从技术开发 、应用技术研究向应用基础研究延伸,从集成创新和引 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向原始创新延伸。 集中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和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技 术攻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生物医药、新能 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等 领域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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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高国际专利、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量中的比重。 优化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推动从产品输出向技术输 出、研发服务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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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提 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鼓励政府举办的科研院所、项目单位来特区设立项目公 司,建立官、产、学、研、资本及中介共同参与的技术 转移机构和战略联盟,项目公司、技术转移机构及战略 联盟可以依合同约定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高交会平台,鼓励和资助在深企业 、科研单位参展参会,实现科技引领转型、创新驱动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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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技术平台和源头创新机构建 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快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 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和技术中心。鼓励和支 持企事业单位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专项、重大科技攻关 ,促进创新资源由分散型向综合利用、规模集聚转变。 加强创新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深化深港创新圈合作, 支持企业建立跨国研发机构,推进双边和多边国际科技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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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实施知识产权 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指标体系,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鼓励技术咨询、指导、评估、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 设,推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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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创业投资,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机制。建立和 健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技术转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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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合理调整经济发展的动力结构,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一)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制造业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 销延伸,实现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高层次上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 划中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和实现措施; (二)调整需求结构,促使特区经济发展由外需为主向 内需、外需协调拉动转变,统筹国内合作与对外开放; (三)调整消费结构,提高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发展新兴消费业态,培育消费热点,推动消费结构升级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扩大消费需求指导办法,并组织 实施; (四)调整投资结构,拓宽社会投资领域,实现投资主 体和投资来源多元化,增强政府投资导向的引导和约束 力度,稳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并适时调整社会投资指南,引导和扩大社会投资; (五)调整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和完善城市功能规划, 建设经济发展功能区,推动产业、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 的高效集聚,加强和周边地区的经济合作与功能互补,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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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支持和鼓励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 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等战 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战略性新兴产 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支持和鼓励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创新 转型,利用高新技术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和产品的附加价 值,建设现代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动核心基础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 战略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并组织执行; (三)支持和鼓励海洋产业和现代生态农业发展; (四)支持和鼓励高新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 化创意等支柱产业发展,推动现代服务业发展; (五)实施大项目带动、园区集聚、产业集群战略,优 化产业的区域布局,推动产业集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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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总部经济发展,促进并 购重组,培育创新成长型企业,制定支持企业创立品牌 、建立营销和物流体系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提供高效便 捷的服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营商环境, 完善创新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和上市路线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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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行政管理事权、公共服务和基 础设施建设方面支持特区欠发达区域,缩小区域间差距 ,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特区一体化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 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与特区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和绩效考核机制,为全体市 民提供基本民生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公益基础服务和 公共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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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开放经济全面推进战略,优 化商品结构,巩固和开拓国际和国内市场; (二)鼓励和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自主 营销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扩大出口。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国 际知名品牌; (三)加强服务外包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对外贸易从 货物贸易为主向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并重转变。市人民 政府应当制定服务外包工作指引,指导企业转型升级; (四)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来特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 中心、采购中心和生产基地; (五)引导和支持外资投向国家鼓励的能源、交通、环 保、物流、商务服务及其他重点发展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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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实施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战略环 评机制;创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环境影响评 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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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实施清洁能源计划,发展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 能等新能源,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气等传统 低碳能源的使用比例,改善能源利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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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高效集约利用土地,开发、推广和使用节约资源的技术 和工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资源能源集约高效利 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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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产业能耗 、碳排放以及环境影响的准入制度,控制高能耗、高污 染行业的发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 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低碳化。 发展碳交易市场,推动以奖代补、合同能源管理等以结 果为导向,市场驱动为核心的低碳减排激励机制,加快 建设国家低碳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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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倡导绿色出行方式,推广绿色建筑 的建设与使用,降低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能耗;增强城 市碳汇能力;开展低碳理念宣传,引导低碳消费、提倡 低碳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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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推进减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开展无碳技术攻关与产业化 ,鼓励探索去碳技术,促进废碳资源化利用;开展重点 行业、典型产品和重点减排项目的低碳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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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推进源头减排、综合利 用和无害处理,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产生,实现 资源循环利用,加快建设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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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规划体制改革,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为基础和依据,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三规) 相互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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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制定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体现经济发 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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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三规协调的改革要求,依据深圳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城市区域功能合理的原 则,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 城市空间的内涵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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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产业规划以及广东省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产业规划 。产业规划应当明确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策略,为 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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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编制各专项发展规划。 专项发展规划是相关领域、产业或者行业发展的指导规 范,其内容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 重点项目和发展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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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加快推进新型功能区的规划和开发建设,明确新区定位 、管理体制、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区域整体性开发、组 团式发展,形成各具特色的新的经济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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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和完善深圳产业导向目录(以 下简称导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导向目 录每两年编制一次,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市产业规划和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产 业发展实施分类政策指引,注重提升创新能力,培育壮 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符合导向目录鼓励类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市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章的优惠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对限制类产业和项目采取引导存量、控 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 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属于禁止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 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的,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停 产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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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资源 利用审核制度,建立能源、水资源和土地资源消耗限额 标准,年综合能耗、水耗、占用土地超过限额标准以上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但是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源利用审核意见应当作为项目审批、施工、竣工验收 和审计的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经验收不符合能源、水资源和 土地资源消耗限额标准的,市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限 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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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包容性增长为目标,建立和完善 以民生幸福指标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建设指标体系, 加快民生幸福城市建设。 民生幸福指标体系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目标应当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 民生幸福指标和民生幸福城市建设目标应当包括收入水 平、消费结构、科教文卫体、生存状况、节能减排及可 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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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全面实施素 质教育,提升教育质量,优化教育结构,改革创新教育 发展模式,构建多元开放、纵横贯通的终身教育体系, 培养创新型人才。 加强创新型人才引进工作,利用国际人才交流大会、人 才高交会平台,加快引进突破关键技术、带动新兴学科 发展的高端人才。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为人才入户、 医疗、保险、出入境、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提 供便利,对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技能培训等进行资 助,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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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激励型财政机制,统筹安排财 政专项资金,增加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资金支持。每 年从本级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注入高新 技术、金融、物流、文化和循环经济、总部经济及战略 性新兴产业等各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列入导向目录 鼓励类的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财政 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引导与激励社会各界对科技 的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首件重大产品、重大设备和重 大装备认定办法,建立使用风险补偿机制。 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区财政每年应当从科技 发展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持技术转移,推 进科技成果转化。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区财政应当安排足额的 资金用于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和运营,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应当纳入市、区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市、区财政对源头 创新机构给予资金支持和奖励。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相关部门 应当编制并公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扶持的企业、项目 目录,制定和完善资助办法,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支 持、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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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属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事国 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及其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活动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 策。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指引,为纳税 人申请税收优惠提供便利,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减税、免税 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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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完善并创新政府采购制度。符合低碳发展、自主创新或 者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产品和服务,在同等条件 下,应当优先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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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目标要求及转变路径,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 土地资源、资产、资本综合管理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耕地 保护模式,深化土地市场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 约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市人民政府对从事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项目、重点项目 或者实施转变增长方式行为的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指标。 市人民政府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目录鼓励类的工 业项目可以采用差别化的地价管理政策予以支持。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整备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整备 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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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资源、能源、劳动力、产品、环境、 公用事业价格及其他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发挥价格杠杆 作用,健全价格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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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务创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 新技术产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促进经 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小额贷 款公司,鼓励和培育中小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相 关引导、扶持、规范政策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44
第四十四条 完善社会投资引导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在保障公 共利益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和运营。 依法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障基金,探索和创新社会保障基 金资金保值增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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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符合市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申请事项,财政专 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在规定的时 间内办理。相关政策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的,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符合财政专项资 金扶持条件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 说明理由。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拟定实 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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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 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不符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要求的政策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属于市、区相关部 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政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 属于其他部门制定的,应当及时向制定部门提出修改建 议,收到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反馈。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本部门执行本条例以及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关政策进行自评,自评报告应当向社 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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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实际情况 和部门法定职责,制定目标责任制度,并与相关部门签 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责任书,明确相关部门在加快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中的任务和责任。目标责任制度应当根据 相关部门职能设定权重,分别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发布《深圳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白 皮书》,向全社会公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要内容与 工作、成效与经验、存在问题及原因、对策与措施等, 引导市场主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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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探索建立以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创新驱 动、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和民生幸福为重要内容的综合 考核指标体系,形成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绩考核 制度,并指定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综合考核指标应当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体系 ,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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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 核指标体系的要求,对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进行年 度考核;对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政府基金以及财政专项 资金的情况,应当增加权重,重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 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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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未履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转 变经济发展方式责任书中规定的责任、未完成责任书规 定的任务或者年度考核未达标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 予处分。
51
第五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容 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相关立法和 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加快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专项工作汇报。
52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 转变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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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鼓励社会评估机构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分析、研究 和评估。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社会评估 机构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作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专 项研究。 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加 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公益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监督 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氛围。
54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的,市人民政 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报市人大常 委会备案。
55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