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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11-30 更新:2026-08-12T06:22:23.204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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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9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8月28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定: 一、对《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卫生 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 康”。 二、对《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门”。 (二)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时,不得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 分的规划条件。如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按照程序报请 批准后,按照新确定的规划条件实施。” (三)将第三十五条第(六)项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四十二条中的“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五十五条中的“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 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删除。 (六)将第七十六条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 划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 门”。 三、对《拉萨市拉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发展改革”修改为“发展 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农牧”修改为“农业农村”、“林业”修改为“ 林业和草原”、“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渔业”修改 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 改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四、对《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广播电视 (电影)”修改为“广播电视、电影”。 (二)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工商、国税部门”修改为“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 (三)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卫生、民宗部门,质监等部 门”修改为“卫生健康、民族、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 (四)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市政市容”修改为“城市管 理”。 (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部门”修改 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对《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发改”修改为“发展和改 革”、“国土资源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民族 宗教”修改为“民族、宗教”、“市政市容”修改为“ 城市管理”、“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工商” 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绿化”修改为“林业 和草原”。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修改为“消防部门”。 (三)将第三十九条中的“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 “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拉萨市古村落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g业和草原”。 (二)将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中的“公安消 防部门”修改为“消防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文物)主管部门” 修改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四)将第十八条中的“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修改 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五)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文化(文物)主管 部门”修改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六)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文物)主 管部门”修改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住房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 (七)将第二十七条中的“市旅游主管部门”修改为“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修 改为“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八)将第二十八条中“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文化(文物)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文物行 政主管部门”。 七、对《拉萨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 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 款中的“国土资源、农牧”修改为“自然资源、农业农 村”、“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部门”修改为“消 防部门”。 八、对《拉萨市地名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规划”修改为“住 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 (二)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市区内路、街、巷、 门牌号的命名,由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各县(区)内路、街、巷、 门牌号的命名,由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市、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 “自然资源部门”。 (五)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市、县(区)规划部门 ”修改为“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六)将第十九条中的“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修改 为“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 (七)将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中的“市”修 改为“县(区)”。 (八)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建设、房管“修改为“住房 和城乡建设”、“国土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九、对《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中的劳改、劳动场所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ag‹O Rag‹O tag‹O ekag‹O €ÎW:SÝO¤bag‹O 0Éb(„^äSQg=„ÝO¤bag‹O tag‹O 0Éb(„^0W tag‹O ZÕl 0žRÕl 0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