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
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是指,责任人对责
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市容秩序履行相应维
护管理的责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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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
(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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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应当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
责任人、责任区域、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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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门前三包”
责任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
,完善设施建设,提高“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服务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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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组
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职责范围内的“门前三包
”责任制管理违法行为。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
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划定责任区域,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监
督执行。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公安、新闻
宣传、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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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无污物、油渍、废弃物
和积水;建(构)筑物临街的墙体、门窗、橱窗、门面
招牌和灯饰保持整洁;建(构)筑物临街的屋檐、窗檐
、顶棚无灰垢和积存垃圾;遇冰雪天气,及时清除门前
冰雪;建筑(装修)工地围挡施工,砂石、土方、水泥
等遮盖管理。
(二)包绿化美化:责任区域内无乱张贴、乱涂写、乱
刻画、乱吊挂,无乱设广告;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无晾晒
;无损坏花草、树木行为;无破坏绿化设施和占用绿地
行为;门面招牌画面、字体无残缺,灯光显示完整;设
置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
定。
(三)包市容秩序:责任区域内无乱设摊点、乱搭建、
乱堆放,无环境噪声污染,无出店经营;无乱停乱放;
无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市政、环境卫
生设施;无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
等妨碍通行的设施;无放置占道灯箱、指示牌;不得在
责任区域内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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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
媒体,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
公民参与管理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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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责任人按照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投放垃圾。
生活垃圾按照要求投放至垃圾收集车或者垃圾箱内。
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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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责任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
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临街的机
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
开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
民住户等。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责任人:
(一)道路两侧由建(构)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
管理人、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二)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
、公园、体育场、展览展销场所、报刊亭、警务亭、广
场、公共绿地、公共厕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单
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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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区域:
(一)责任人使用的临街地块;
(二)责任人所有、使用的建(构)筑物外立面;
(三)责任人临街门口及其两侧(每侧最长不超过30米
)建(构)筑物外立面至人行道侧缘石之间的区域;无
人行道的,从建(构)筑物外立面向道路延伸2米的区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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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责任人及区域不明确的,由所
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跨行政区域的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告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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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行
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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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责任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设置“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
监督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区域内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监督。
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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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奖励机制,对责任落实成绩突
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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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和环境卫生设施损坏的,责
任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拒不修复或者赔偿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修复,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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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遇冰雪天
气不及时清除责任区域内冰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
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
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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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损坏责任
区域内花草树木、破坏责任区域内绿化设施、占用责任
区域内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部门或者其授权
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元
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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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造成责任
区域噪音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个人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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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责
任区域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设施的,责令改正,由城市
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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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在责任区
域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
由城市管理部门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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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责任人年度内因违反本条例受到两次以上处
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挂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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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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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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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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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