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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12-04 更新:2026-08-12T06:17:38.747587
全文
法条(45)
通化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19年10月30日通化市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建设 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 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 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 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分类施策、鼓励创 新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 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 制定、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人社、发改、教育、科技、文旅、卫健、工信、公安、 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 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 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 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 的人才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 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域内外宣传人才发 展政策、重点人才项目和人才创新创业事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第九条 鼓励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 港务区开展人才发展改革先行先试。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体系,通过 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 人才交流的各类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 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 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 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 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 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 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校、学 科专业和研究平台。 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生创业就业等 领域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参与 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对在科研创新 、技术改造、品牌创制、解决就业等方面业绩显著、纳 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企业家交流合 作平台、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表彰和奖励为通化经济 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家等方式,激发企业家创新创 业的活力。 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人才 团队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院士 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 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 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培养“通化工匠”,对“通化工匠”进行技术研发、成 果推广和转化的项目优先立项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 通化工匠”,优先推荐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 第十七条 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以及行业组织培养开发电子商务人 才,加快城乡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不受户籍、 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 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才开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 会发展的需求,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 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属于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在居留、落户和人才培养等 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 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 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优秀农村人才返乡创业,在创业带富能力培训、素 质提升、金融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到农村任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通化籍学子返乡,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 政策支持。 回引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域外通化籍人才。 鼓励通化籍名人、名家、名师、名匠回乡创业。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符合 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入境、居留等 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域外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 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培育和引进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事业单位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 术人员离岗创业,事业单位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 业在职创业、兼职从业。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 型企业兼职创业、从业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 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 、科研、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鼓励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到基层一线和企业创新创业。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 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 用,以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重点,分类别 、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激 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人才评定标准时,应当将 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作为评定要素。对现 有人才评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认定。 第三十条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 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于个别成果 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取阶段性评估和后评估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应当健全评选机制,注重分类评 价,建立人才动态考评调控机制。 人才工程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人 才评价。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科研项目人员的 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 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 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不 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股权、期权、分红 等激励方式,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 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十四条 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国有企业、 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 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按照规 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从各类人才中推荐 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扩大人才参政议政渠 道。 开展专家决策咨询,在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出台前,组 织相关领域人才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 的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 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优化人才创新创业 环境。 第三十八条 实行“通化英才卡”制度,人才凭卡在落户、出入境、 居留、医疗、交通、子女教育、配偶安置、社会保险等 方面享受便利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人才住房保障,人 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可以依法建设 人才公寓。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评议和质押融资风险补 偿扶持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实行严格的知识产 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应对和维权援 助等机制。 第四十一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诉求表达机制,对 涉及人才的相关诉求,帮助提供解决办法或者途径。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 免责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 €*NºN”Nt^…Q Oà`?e策和资金资助。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引进协 议,尊重和保障人才的各项法定权利,未按约定履行义 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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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建设 创新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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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 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 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 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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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人才发展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分类施策、鼓励创 新和优化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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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将人才工作 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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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发展的统筹规划、政策 制定、协调督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人社、发改、教育、科技、文旅、卫健、工信、公安、 财政、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人 才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 界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 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和服务各类人才,做好相关领域 的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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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管理制度,落实人才政策, 为人才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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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域内外宣传人才发 展政策、重点人才项目和人才创新创业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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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 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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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鼓励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 港务区开展人才发展改革先行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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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人才培训体系,通过 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形式,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中介机构以及从事国际 人才交流的各类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内容,为人才提供 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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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 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 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 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开放的培养培训 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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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或者以产学研用合 作方式,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本市合作建设特色学校、学 科专业和研究平台。 对高等院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大学生创业就业等 领域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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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参与 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对在科研创新 、技术改造、品牌创制、解决就业等方面业绩显著、纳 税贡献突出的企业,可以给予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企业家交流合 作平台、开展企业家联谊活动、表彰和奖励为通化经济 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家等方式,激发企业家创新创 业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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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人才 团队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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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院士 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 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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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 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培养“通化工匠”,对“通化工匠”进行技术研发、成 果推广和转化的项目优先立项支持。作出重大贡献的“ 通化工匠”,优先推荐参加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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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支持高等院校、企业以及行业组织培养开发电子商务人 才,加快城乡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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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不受户籍、 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人才资源合 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提高人才开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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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 会发展的需求,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定期发布人才 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属于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在居留、落户和人才培养等 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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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围绕本市支柱、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 创新创业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引进具有前沿科学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可以在引进程 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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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支持优秀农村人才返乡创业,在创业带富能力培训、素 质提升、金融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支持退休干部、退役军人到农村任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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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通化籍学子返乡,在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 政策支持。 回引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身份的域外通化籍人才。 鼓励通化籍名人、名家、名师、名匠回乡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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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符合 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入境、居留等 方面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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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域外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 式来本市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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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培育和引进人力资 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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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鼓励事业单位具备创业条件的专业技 术人员离岗创业,事业单位可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 业在职创业、兼职从业。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 型企业兼职创业、从业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 院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 、科研、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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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鼓励机关、 事业单位人员到基层一线和企业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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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 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作 用,以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重点,分类别 、分层次对人才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激 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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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人才评定标准时,应当将 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作为评定要素。对现 有人才评定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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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设置评价考核周期,注重过程评价和 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对于个别成果 产出周期较长的,可以采取阶段性评估和后评估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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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应当健全评选机制,注重分类评 价,建立人才动态考评调控机制。 人才工程项目评审认定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人 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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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承担科研项目人员的 人力资源成本费用,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劳务费预 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 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不设比例限制,不 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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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鼓励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股权、期权、分红 等激励方式,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国有企业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引进高层 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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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国有企业、 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由单位 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按照规 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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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注重从各类人才中推荐 人大代表候选人和政协委员人选,扩大人才参政议政渠 道。 开展专家决策咨询,在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出台前,组 织相关领域人才调研论证,听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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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有突出贡献 的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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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 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国有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企 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优化人才创新创业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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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实行“通化英才卡”制度,人才凭卡在落户、出入境、 居留、医疗、交通、子女教育、配偶安置、社会保险等 方面享受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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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人才住房保障,人 才聚集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可以依法建设 人才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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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评议和质押融资风险补 偿扶持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实行严格的知识产 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应对和维权援 助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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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诉求表达机制,对 涉及人才的相关诉求,帮助提供解决办法或者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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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 免责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 Oà`?e策和资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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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引进协 议,尊重和保障人才的各项法定权利,未按约定履行义 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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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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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