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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12-09 更新:2026-08-12T06:14:10.924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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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 (2019年10月31日衡水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为了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保障社 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桃城区、冀州区、高新区及滨湖新区所辖区域; (二)枣强县、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安 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 预警信息,并提示单位和个人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 三、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 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 放许可证》。   四、未经许可,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销售烟花 爆竹制品。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 工作。   六、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 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 , š ž Ö Ú ( – Ò ~ Þ Þ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对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燃放、销售烟花 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   八、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 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   十一、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在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节日,以及婚丧 嫁娶期间,应当严格执行本决定,倡导以环保的形式传 承民俗文化。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法帮助烟花 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十四、支持和鼓励企业研发替代传统烟花爆竹的环 保产品。   十五、本决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使用黑火药、烟 火药、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 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十六、本决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十七、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