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优化基层公共服务
和管理,加强基层治理自治、法治、德治融合,
深化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
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
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基层设置
综合网格,配备服务管理人员,运用信息化技术等手段
,做好网格内党的建设、综合治理、政策法规宣传、社
会保障、应急管理、便民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工作的
服务管理体系。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根据相应标准,在本市所辖
村、社区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域内划分的基本服务管理单
元。
3
第三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
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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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县(市、区)党委领导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
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
作。
综合行政执法、民政、大数据发展、营商环境建设
、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信访、司法行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
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有
关部门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城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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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网格化
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
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
格指导员的选任、管理、培训、考核;
(二)执行网格事务准入标准和政策;
(三)健全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机构;
(四)办理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或者上级
交办的工作;
(五)组建联村(社区)服务团队;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6
第六条
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村、社区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开展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配合联村(社
区)服务团队开展相关服务,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参
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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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鼓励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居
)民有权享有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
,有权对所在网格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
、网格指导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城乡网格化
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应当依法配合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采集等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8
第八条
鼓励具有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身份的村(居)民
做好下列工作:
(一)到居住地登记基本信息,参与村、社区共建
共治;
(二)符合条件的,担任居住地所在网格兼职网格
员;
(三)按照要求开展联系村(居)民家庭的联户活
动;
(四)完成其他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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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网格划分的具体办
法在村、社区划分网格。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村、社
区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格以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楼幢、路街等为单位
进行划分,网格内常住村(居)民户数一般为三百户至
五百户。
网格划分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
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
、社会发展等因素的要求制定。
10
第十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倡导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村(居)民自觉遵纪守法、文明有
礼;
(二)依法采集、录入、更新网格内的实有人口、
住所、建筑物、重点场所、组织机构等基础数据、动态
信息;
(三)对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开展
排查整治;
(四)依法排查网格内信访、民间纠纷和其他影响
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协助有关调解组织和部门开展调
处;
(五)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规定,对村(
居)民需要办理的事项提供帮助办理、代为办理等便民
、利民服务;
(六)为村(居)民提供与其工作、生活密切相关
的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等民生公共服务,协助开
展志愿服务活动和特殊人群关爱服务;
(七)依法协助村(居)民自治,协助开展民主议
事协商;
(八)协助推进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
(九)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市、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
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建立网格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制定
工作事项清单。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网格工作
事项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条件
、信息支持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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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
指导员。
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选任配备、调整
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
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鼓励、支持和引导本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村
(居)民委员会成员担任网格长、专职网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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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网格指导员一般由乡(镇)、街道驻村、社区干部或者
负责联系村、社区的市、县(市、区)国家机关干部兼
任。
,
.
.
网格长是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总责任人,应当组织
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做好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工作事项。
专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开展工作,并完成网格内基
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上报等工作。
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开展工作。
网格指导员指导、督促、协调、参与城乡网格化服
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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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
活动场所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专职网格
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的姓名以及联系电话等基
本情况。
鼓励通过网络、联系卡等方式公布前款规定的网格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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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城乡网格化服务
管理工作需要,通过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派驻人员、交换数据等方式,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整合资源、健
全制度、加强管理等方式,提高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能
力。
16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有关规定
,安排人员定期到村、社区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有
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安排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参加联村(社区)服务团队。
联村(社区)服务团队应当定期到所联系的村、社区、
网格开展指导和服务工作,做好收集社情民意、维护公
共安全、解决民生难题等工作。
联村(社区)服务团队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一般
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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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联村
(社区)服务团队成员、联户党员、村(居)民小组长
、村(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网格工作队伍,共同做好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应
当参与所在网格的物业管理协调联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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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指挥
机构负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日常运行,承担
信息平台接收事项的受理、流转、交办和督办,开展基
层治理大数据研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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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
息的采集、交互、共享、加工、研判等工作,将有关的
信息系统接入信息平台,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数据资料。
信息平台应当实现村(居)民意见的线上交换处理
,方便村(居)民了解村、社区事务、反映社情民意。
鼓励村(居)民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共同参与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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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对在工作中收集的村
(居)民意见、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
决;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或者其他途径,按
照管理职责分别报送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依法处理。承办单位对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在
规定时限内反馈。
信息平台接收事项受理、交办、转办、协调处理、
结果反馈等程序和时限规定,由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
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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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建立和实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确保数
据及服务管理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以
及其他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团体
、系统运维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在履职过程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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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
应的要求,统筹整合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保
障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包括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机构建设、运行
、维护经费以及网格工作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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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加强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队伍建设,建
立健全业务培训、考核保障、动态管理等机制。
县(市、区)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考核细则,实行绩效考核。
对在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褒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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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及工
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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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
理:
(一)恐吓、威胁、伤害、报复陷害、侮辱诽谤网
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
(二)破坏、抢夺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
员、网格指导员的工作装备;
(三)阻碍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
格指导员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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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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