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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推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9-12-16 更新:2026-08-12T06:07:23.907080
全文
法条(43)
大连市推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2019年10月25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章 航运创新建设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 ,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形成与中国(辽宁) 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 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 例。 \hQýV ÿ 0°sãNirAm 0ãS¸\ f>f ÿwQ g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 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 设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协调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日常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市人民政 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细化分工、 明确任务,落实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 项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沟通协调机制, 开展跨区域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 及世界其他重要港口和地区在国际航运领域的交流与合 作。 鼓励航运企业、组织及相关行业协会通过航运商贸推介 、国际性航运论坛等形式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 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 内外相关协会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 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部署和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 心建设总体目标,编制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 划,并组织实施。 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 总体部署、分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 第八条 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 相衔接,保障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土地、海域 、岸线需求,并为临港、临空经济区及航运服务集聚区 、物流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合理预留土地和海域。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构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航运服 务产业集聚区,制定政策措施,吸引相关行业主体和功 能性机构向本市集聚。 航运服务产业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根据区域特色和市场需求,制定促进港口物流、航运金 融、航运保险、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 舶代理、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货运代理、海事法律服务 、国际航运经纪和国际船员服务等航运服务业发展配套 政策和推进措施。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统筹岸线 、码头、航道和锚地等各项资源,调整优化港口布局, 完善航道、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建设智能化、自动化码头。 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加强机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机场设施容量, 提升机场功能品质,满足航空运量增长的需要。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协调港口资源,为航运 相关企业提供港口服务,拓展贸易、金融和咨询等现代 港口服务功能。 本市支持港口经营人构建国际化产业布局和港航服务网 络。 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航运企业开辟远洋干线和“一带一路”沿线国 家和地区航线,建设国际中转、环渤海内支线及内贸南 北航线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连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大 连中国邮轮旅游发展试验区建设。 推动大连始发的多港挂靠邮轮航线的开发。吸引邮轮公 司开辟挂靠大连港的航线,推进大连邮轮访问港建设。 支持拓展邮轮产业链,引导邮轮旅游规范发展。 第十五条 本市应当逐步提高大连空港国内外航线覆盖率和航班密 度,提升直航比例,发展区域支线市场,强化联程中转 运输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邮政 和快递集疏中心建设,建设在东北亚有影响力的空港国 际邮件互换局。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海铁联运、空铁联运为核心,海 地、空地等为补充,覆盖东北、连接亚欧市场的多式联 运网络体系。加强陆上物流大通道建设,推动中欧班列 发展,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支持冷藏集装箱、商品 汽车和散改集等多式联运业务发展。 第十八条 本市应当统筹优化临港产业布局,构建现代化临港产业 体系。 支持、引导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装备、石油化工等临港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应当整合现有港航关联信息平台,构建大连综合交 通公共信息平台,建立本市信息平台之间、东北亚地区 之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以及世界重要 港口城市之间的航运公共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本市支持航运业市场主体围绕产业发展和升级需求,提 高航运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 伸发展。 鼓励航运业市场主体整合航运资源、开展境外投资和跨 国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船公司、航空公司和行业联盟在 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资 金结算中心等,开展港航及航空关联业务,建立航运服 务和总部经济集聚区。 第二十二条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 融资、结算、风险管理、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 务。 鼓励航运相关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 连机构采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设立船舶融资中 心,鼓励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物流保险运营中心。 鼓励以船舶融资租赁为试点,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鼓 励商业保理公司拓展船舶建造方融资渠道。 鼓励船舶买卖(融资)经纪公司、航运保险经纪公司及 航运衍生品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落户本市。 第四章 航运创新建设 第二十四条 本市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探索和推进建设大连自由贸易 港。 第二十五条 本市支持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运企业经营以大连港为国际 中转港的沿海捎带业务。 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大连商品交易所加快航运期货品种研发。 支持在本市设立航运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引导 政策,鼓励航运装备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加 强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等航运新技术、新材料和新 工艺研发。 支持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航运 领域的集成应用创新。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 等部门制定引导政策,支持船舶修造业创新发展,提高 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制造水平。 支持、鼓励研制、开发、试航无人货物运输船等智能船 舶。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环渤海水域船舶排放控 制区要求,定期开展船舶污染基础信息调查,开展码头 污染综合治理,强化船舶污染监管和海上溢油风险防范 能力。 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施港口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技术改造 ,建立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接收系统;严格执行排放 控制区船舶低硫油政策,鼓励使用船舶岸电。 鼓励航运企业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 备。 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市口岸部门应当协调驻连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 单位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 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航运、口岸及物流业发展营 商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口岸部门应当协调驻连海关采取措施,推进全国通关 一体化,完善口岸监管设施建设,改革调整物流监管模 式,加快海关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口岸进出境货物提供 高效、便捷的通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口岸部门应当协调驻连海事部门采取措施,依法简化 船舶登记手续,完善船舶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 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 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口岸部门应当协调驻连边检部门采取措施,在口岸实 施无纸化申报和人脸识别等技术运用,为航运企业提供 便捷高效的边检查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驻连船舶检验机构采取措 施,提高船舶检验服务能力,为航运相关企业、修造船 企业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检验综合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驻连海事等部门采取措施 ,健全和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大 连口岸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引航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部门完善航运高层次人才政策,制定航运高层次人才培 养、引进计划。鼓励航运企业、机构引进各类高层次航 运人才。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职业学校制定航 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 养航运专业人才。 本市支持在连高等院校设立航运相关专业,开展产学研 合作,推进成果转化。支持具备条件的在连高等院校建 设海事领域世界一流大学。支持航运智库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市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专业需要,吸收具有 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仲裁员,提高航运仲裁专业化水平和 国际化程度,扩大仲裁业务范围。 本市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 国际交流,拓展航运法律服务领域,为航运机构和相关 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航运法律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市应当加强航运文化建设,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 开展航运文化交流合作,形成市民航运知识普遍提高的 航运文化环境。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市设立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并纳 入财政预算,为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 资金扶持。 鼓励、支持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第四十条 本市应当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并完善推进大连 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航运业发展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航运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航运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体系,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 考核制度,对承担航运中心建设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考 核,推动航运中心建设各项工作开展。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连 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分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PAGE 2 - - PAGE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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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 ,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形成与中国(辽宁) 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 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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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 例。 \hQýV 0ãS¸\ f>f g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 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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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 设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协调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日常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市人民政 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细化分工、 明确任务,落实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 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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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市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沟通协调机制, 开展跨区域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 及世界其他重要港口和地区在国际航运领域的交流与合 作。 鼓励航运企业、组织及相关行业协会通过航运商贸推介 、国际性航运论坛等形式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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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 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 内外相关协会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 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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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部署和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 心建设总体目标,编制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 划,并组织实施。 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 总体部署、分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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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 相衔接,保障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土地、海域 、岸线需求,并为临港、临空经济区及航运服务集聚区 、物流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合理预留土地和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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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构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航运服 务产业集聚区,制定政策措施,吸引相关行业主体和功 能性机构向本市集聚。 航运服务产业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根据区域特色和市场需求,制定促进港口物流、航运金 融、航运保险、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 舶代理、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货运代理、海事法律服务 、国际航运经纪和国际船员服务等航运服务业发展配套 政策和推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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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统筹岸线 、码头、航道和锚地等各项资源,调整优化港口布局, 完善航道、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建设智能化、自动化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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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市应当加强机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机场设施容量, 提升机场功能品质,满足航空运量增长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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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协调港口资源,为航运 相关企业提供港口服务,拓展贸易、金融和咨询等现代 港口服务功能。 本市支持港口经营人构建国际化产业布局和港航服务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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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市鼓励航运企业开辟远洋干线和“一带一路”沿线国 家和地区航线,建设国际中转、环渤海内支线及内贸南 北航线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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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连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大 连中国邮轮旅游发展试验区建设。 推动大连始发的多港挂靠邮轮航线的开发。吸引邮轮公 司开辟挂靠大连港的航线,推进大连邮轮访问港建设。 支持拓展邮轮产业链,引导邮轮旅游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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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市应当逐步提高大连空港国内外航线覆盖率和航班密 度,提升直航比例,发展区域支线市场,强化联程中转 运输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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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邮政 和快递集疏中心建设,建设在东北亚有影响力的空港国 际邮件互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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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海铁联运、空铁联运为核心,海 地、空地等为补充,覆盖东北、连接亚欧市场的多式联 运网络体系。加强陆上物流大通道建设,推动中欧班列 发展,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支持冷藏集装箱、商品 汽车和散改集等多式联运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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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市应当统筹优化临港产业布局,构建现代化临港产业 体系。 支持、引导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装备、石油化工等临港 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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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市应当整合现有港航关联信息平台,构建大连综合交 通公共信息平台,建立本市信息平台之间、东北亚地区 之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以及世界重要 港口城市之间的航运公共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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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市支持航运业市场主体围绕产业发展和升级需求,提 高航运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 伸发展。 鼓励航运业市场主体整合航运资源、开展境外投资和跨 国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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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船公司、航空公司和行业联盟在 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区域总部、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资 金结算中心等,开展港航及航空关联业务,建立航运服 务和总部经济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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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 融资、结算、风险管理、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 务。 鼓励航运相关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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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 连机构采取措施,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设立船舶融资中 心,鼓励保险机构在本市设立航运物流保险运营中心。 鼓励以船舶融资租赁为试点,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鼓 励商业保理公司拓展船舶建造方融资渠道。 鼓励船舶买卖(融资)经纪公司、航运保险经纪公司及 航运衍生品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落户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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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市争取国家相关政策,探索和推进建设大连自由贸易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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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市支持符合国家规定的航运企业经营以大连港为国际 中转港的沿海捎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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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市鼓励大连商品交易所加快航运期货品种研发。 支持在本市设立航运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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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引导 政策,鼓励航运装备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加 强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等航运新技术、新材料和新 工艺研发。 支持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航运 领域的集成应用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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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 等部门制定引导政策,支持船舶修造业创新发展,提高 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制造水平。 支持、鼓励研制、开发、试航无人货物运输船等智能船 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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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环渤海水域船舶排放控 制区要求,定期开展船舶污染基础信息调查,开展码头 污染综合治理,强化船舶污染监管和海上溢油风险防范 能力。 港口经营人应当实施港口污水处理与回用设施技术改造 ,建立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接收系统;严格执行排放 控制区船舶低硫油政策,鼓励使用船舶岸电。 鼓励航运企业使用低耗能、低污染的运输工具和机械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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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口岸部门应当协调驻连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 单位建立并公布航运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设稳 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航运、口岸及物流业发展营 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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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口岸部门应当协调驻连海关采取措施,推进全国通关 一体化,完善口岸监管设施建设,改革调整物流监管模 式,加快海关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口岸进出境货物提供 高效、便捷的通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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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口岸部门应当协调驻连海事部门采取措施,依法简化 船舶登记手续,完善船舶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 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 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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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口岸部门应当协调驻连边检部门采取措施,在口岸实 施无纸化申报和人脸识别等技术运用,为航运企业提供 便捷高效的边检查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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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驻连船舶检验机构采取措 施,提高船舶检验服务能力,为航运相关企业、修造船 企业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检验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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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驻连海事等部门采取措施 ,健全和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大 连口岸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引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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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部门完善航运高层次人才政策,制定航运高层次人才培 养、引进计划。鼓励航运企业、机构引进各类高层次航 运人才。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职业学校制定航 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 养航运专业人才。 本市支持在连高等院校设立航运相关专业,开展产学研 合作,推进成果转化。支持具备条件的在连高等院校建 设海事领域世界一流大学。支持航运智库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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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市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专业需要,吸收具有 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仲裁员,提高航运仲裁专业化水平和 国际化程度,扩大仲裁业务范围。 本市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 国际交流,拓展航运法律服务领域,为航运机构和相关 企业、个人提供专业的航运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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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市应当加强航运文化建设,加大航运文化培育力度, 开展航运文化交流合作,形成市民航运知识普遍提高的 航运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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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本市设立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并纳 入财政预算,为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 资金扶持。 鼓励、支持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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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市应当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并完善推进大连 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航运业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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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 航运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完善航运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体系,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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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 考核制度,对承担航运中心建设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考 核,推动航运中心建设各项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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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连 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分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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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 PAGE 2 - - PAGE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