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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有效 司法解释 公布:2020-01-17 更新:2026-08-12T05:54:40.38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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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 问题的批复 (201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 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 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 予以考虑。 此复。 |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印发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2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