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
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3月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lqQŒTýVΑu¨RirÝO¤bÕl
ybk^—ÕlΑu¨Rir¤N f0i—d–ånߘΑu¨RirK–`N0
Rž[ÝOœ–ºN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
生野生动物;
(二)法律法规规定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
(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
殖、检疫以及食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
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
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
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
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
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因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
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
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保证可追溯。
三、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集)贸市场、
餐饮场所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寄递等
经营者和媒体,不得为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
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消费、宣传的
条件、场所或者服务。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
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
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管
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公安、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
务、网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
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七、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和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全
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
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对学生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
生动物、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等相关科学知识
教育。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
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
方式。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参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
动物、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监督
。
八、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
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
举报人奖励。
九、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决定,及时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
供相应保障;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和经营者
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给予一定
补偿。
十、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
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实施联合
惩戒。
十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
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
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PAGE \* MERGEFORMAT 24 —
— PAGE \* MERGEFORMAT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