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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3-25 更新:2026-08-12T05:46:54.23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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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 监督职能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 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决策部 署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的意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全省各级国 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配合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应当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省委工 作部署,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 、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 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 三、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结 合我省实际,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 境保护、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 身利益等领域公益诉讼。将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 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 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侵害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 四、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 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五、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收集 ,鼓励社会公众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对 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损害国家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立案调查。 六、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照法律规定的 方式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 或者阻挠、妨碍。 ÿøvsQUSMOŒT*NºNÒb €Òb ŒT b者予以责任追究,对约谈后仍不配合的,建议有关机 关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予以处理。 七、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规范检察 建议的办理流程、跟进监督、诉讼衔接等程序,确保检 察建议有效实施。 八、对经过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履行职责 ,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或者有 重大危险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有关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 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 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 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九、检察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与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提起生 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提起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程序。 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检察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机 制。 十、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 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法采取 保全措施;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惩罚性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 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予以明确。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司 法鉴定机构建设,规范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二、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监察机 关、公安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有关案件线索双向移送 及办案协作机制。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重大情 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 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实现信息 共享。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案件管 辖、情况通报、指导督促等机制,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的 依法办理。 十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监督 和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公益诉讼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或重要情况要监督有关部门依法 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开展 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 十四、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执行本决定,对在检察公 益诉讼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十五、各级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公益保护 的宣传引导,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 极营造全社会参与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