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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4-07 更新:2026-08-12T05:34:47.332809
全文
法条(63)
本溪市生态立市条例 (2019年12月30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治理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发挥本溪良好生态对 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态立市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立市是指,以环境保护和治理为前提、 以绿色产业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绿色生活为 基础、以全民参与为保障,保护辽东绿色生态屏障,实 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建设生态山城、美 丽本溪。 第四条 生态立市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应当稳步推 进、长期坚持。 第五条 生态立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人为本、普惠民生; (三)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法制保障 ; (四)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第六条 生态立市的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各类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立市要求。 第七条 按照生态立市的要求,实施下列战略定位: (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空间,建设生态环境样板区; (二)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绿色产业示范 区; (三)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监管体系,建设生态体制改革 试验区; (四)推进生活方式转变,建设绿色生活先行区。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生态立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 查。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生 态立市要求,制定年度工作实施计划,确定目标和责任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立市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生态立 市的监察、审判、法律监督工作。      第二章 保护治理 第十条 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源头综合治理,应当采取下列 措施: (一)防治防控工业废气、燃煤锅炉污染、移动源污染 、扬尘污染; (二)对火电、钢铁及其他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三)推进高效一体化供热,提高清洁供暖比重; (四)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理措施。 第十一条 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节约用水,提高 用水效率,防范用水风险; (二)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实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达标建设; (三)整治重污染行业水污染和城乡黑臭水体,确保水 质达标; (四)发挥本溪水资源丰沛优势,以太子河、浑江为龙 头,建设重点江河流域人水和谐的优质水生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要求。 第十二条 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开展土 壤环境基础调查,实施土壤监测,污染治理与修复。 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建设危险废物产业园,实现危 废集中处置。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历史遗留 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 利用效率和效益。 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 用地实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毁损、交通改线、居民点搬 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 第十四条 实施森林管护,保持森林覆盖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林分质量,改善林相景观,增加林木蓄积; (二)监测监控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天然林; (三)实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 (四)防治森林病虫害; (五)严防森林火灾; (六)禁止乱砍滥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护措施。 依法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 第十五条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依法保护野生动植 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物种平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监控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防控外来有害物种; (二)保护珍稀动植物,禁止滥捕滥猎、乱采乱挖; (三)监控、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保护野生动 物栖息地、繁殖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规范野生鱼类的保护、养殖及捕捞行为,实行禁渔 、休渔制度。 禁止毒鱼、电鱼和使用破坏性网具及采取其他破坏性方 法捕捞野生鱼类。 第十七条 保护古树名木。普查古树和名木的资源总量、种类、分 布状况、管护情况,建立技术档案,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 移植古树名木。 第十八条 对枫树、天女木兰等本地特色树种实施保护。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大限度保留、保护原有自然生态要素; (二)保护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 自然标志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历史遗迹; (三)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要素多样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加强城区、中心镇建设,优化城镇功能、完善城乡布局 、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利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综合整治 城市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环境宜居 度。 第二十二条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新建建筑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 设和运营。 推行绿色施工,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实行绿色建材评价 标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村庄清洁 工程,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施农村改厕,建设美丽宜 居乡村。 第二十四条 提升城市建成区绿化率,增加绿地面积。实施城市的公 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 程管护;实施村屯绿化,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实施山体保护,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以及山体 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 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 禁止开荒种植;禁止侵占江河滩地。 第二十五条 整治河道,防洪排涝,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 休闲娱乐等设施,保护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 形态。 河道护岸整治应当采用自然、亲水、渗透等生态型的结 构形式,发挥生态型护岸渗透自净、滞洪补枯、涵养水 分等作用,避免水体与土壤及其生物环境相分离,保护 和修复丰富的河流生态系统。 第二十六条 推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逐步实行垃圾 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医疗 垃圾等废弃物清运,防止泄漏、散落、飞扬。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钢铁冶金、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 、火电、矿山等行业改造升级,提升精深加工水平。 发展绿色钢铁产业。按照精品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方向,优化钢铁配套能力,补齐短板。培育高端零部件 、成套装备等下游产业,推进废钢铁加工配送基地等重 点项目建设。 发展医药健康产业。推进医药健康产业提质增量,研发 新产品、引进新品种,重点研发引进新药物及高端仿制 药、生物医药和中药制剂,释放产能,推进龙头企业发 展。 第二十八条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重,按照 下列规定,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一)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规定; (二)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技术创新的要求,加 快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促进传统矿山产业 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按照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矿山恢复治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综合治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推进优质特色农产品种植规模化 、标准化、产业化,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中药材、干坚果、食用菌、优质米等农产品精深加 工,加大农产品品牌建设力度,形成“一乡一业”、“ 一村一品”产业布局。 科学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下经济。 第三十条 制定实施本溪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整合全市旅游资源, 创建生态休闲型全域旅游示范市,构建全域旅游新格局 。依托“山水林泉洞”、冰雪和红色旅游等资源,改善 基础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能力,完善旅游要素链接。 制定老年文化旅游健康专项规划和服务标准,开发多样 化老年文化旅游健康产品,完善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 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加强面向老年人的文化志愿服务 。 第三十一条 合理规划生态旅游资源,发展生态旅游,实行生态旅游 与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相融合。 规划建设文旅创意产业,巩固提升剪纸、辽砚、版画、 农民画等文化产业。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各类产业功 能区,实行产业功能区建设循环化改造,逐步实现产业 废弃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 物集中处理。 第三十三条 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实行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推 行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取先进技 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废 气、余热、余压再利用。 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 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 ,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五章 生态文化 第三十四条 建设生态文化,推进生态文明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 社区、进农村、进学校;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世界地球日 、环境日、气象日、低碳日以及全国节能、节水宣传周 等主题活动。 第三十五条 将生态立市纳入国民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在中小 学开展生态文明和市情教育。鼓励幼儿园开展生态文明 养成教育。 第三十六条 鼓励利用下列资源建设生态文化示范基地: (一)世界文化(自然)遗产; (二)大型水库和重点河流; (三)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 第三十七条 在全社会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 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优先使用绿色产品,鼓励购买节 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物品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 、绿色商场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 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环保 产品,节约用能、用水和办公用品使用。 第四十条 倡导公共交通出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规划施行 公交专用车道,提升使用效率。 建设慢行系统,鼓励步行、骑行。 第六章 公众参与 第四十一条 每年5月为本溪市生态文明活动月。 第四十二条 鼓励市民参与制定《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行 业协会通过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形式,规定生态文明 建设自律内容,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生态立市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本 行政区域生态立市重大决策、评价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 第四十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生态立市公众 参与制度,保障公众参与权,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及 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立市建设。 第四十五条 作出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 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四十六条 施行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举报制度,保障公众监督 权。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国家机关 履行生态立市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生 态文明宣传。 鼓励各类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队、义工联合会等民 间组织发挥作用,参与生态立市建设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报道生态立市的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 和舆论引导,为生态立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七章 制度保障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生态立市工作的监督,依法监督生态立市工作实施情况 ,对生态立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立市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立市目标责任制和 体现生态立市要求的评价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开展生态立市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 地区履行生态立市职责。 第五十条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 任离任审计,建立追责制度。 第五十一条 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组建专家委员会,建立生态 立市智库,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生态立市资金保障机制,将生态立市建设所需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第五十三条 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按照国家绿色产业相关规定,结合 本地实际,确定符合生态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 执行负面清单、生态准入制度,对新建项目实行环保一 票否决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五十四条 实施环境风险有效防控,构建空气质量、土壤环境、生 态状况监测网络,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建设区域质 控中心。建立跨界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行跨区域、跨 部门的环境信息沟通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环境受到污染,可 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十五条 推行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运行维护等社会化第三 方专业服务制度。 第五十六条 对生态立市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 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 偿损失等责任。 检察机关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 资源的具体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督促有关行政 机关履行生态立市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十条 审判、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 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 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回复。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立市工作中有行政不作为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监察机 关依法调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PAGE - 3 - PAGE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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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发挥本溪良好生态对 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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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态立市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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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立市是指,以环境保护和治理为前提、 以绿色产业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绿色生活为 基础、以全民参与为保障,保护辽东绿色生态屏障,实 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建设生态山城、美 丽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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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生态立市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应当稳步推 进、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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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生态立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二)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人为本、普惠民生; (三)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法制保障 ; (四)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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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生态立市的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各类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立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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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按照生态立市的要求,实施下列战略定位: (一)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空间,建设生态环境样板区; (二)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绿色产业示范 区; (三)健全生态环境资源监管体系,建设生态体制改革 试验区; (四)推进生活方式转变,建设绿色生活先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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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生态立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 查。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生 态立市要求,制定年度工作实施计划,确定目标和责任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立市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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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生态立 市的监察、审判、法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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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源头综合治理,应当采取下列 措施: (一)防治防控工业废气、燃煤锅炉污染、移动源污染 、扬尘污染; (二)对火电、钢铁及其他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三)推进高效一体化供热,提高清洁供暖比重; (四)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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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节约用水,提高 用水效率,防范用水风险; (二)保护城乡饮用水水源,实施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达标建设; (三)整治重污染行业水污染和城乡黑臭水体,确保水 质达标; (四)发挥本溪水资源丰沛优势,以太子河、浑江为龙 头,建设重点江河流域人水和谐的优质水生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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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开展土 壤环境基础调查,实施土壤监测,污染治理与修复。 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建设危险废物产业园,实现危 废集中处置。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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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历史遗留 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 利用效率和效益。 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 用地实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毁损、交通改线、居民点搬 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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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实施森林管护,保持森林覆盖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林分质量,改善林相景观,增加林木蓄积; (二)监测监控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天然林; (三)实施封山育林、植树造林; (四)防治森林病虫害; (五)严防森林火灾; (六)禁止乱砍滥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护措施。 依法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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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工作机制,依法保护野生动植 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物种平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监控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防控外来有害物种; (二)保护珍稀动植物,禁止滥捕滥猎、乱采乱挖; (三)监控、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保护野生动 物栖息地、繁殖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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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依法规范野生鱼类的保护、养殖及捕捞行为,实行禁渔 、休渔制度。 禁止毒鱼、电鱼和使用破坏性网具及采取其他破坏性方 法捕捞野生鱼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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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保护古树名木。普查古树和名木的资源总量、种类、分 布状况、管护情况,建立技术档案,实行动态监测管理 。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 移植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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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枫树、天女木兰等本地特色树种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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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建设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大限度保留、保护原有自然生态要素; (二)保护具有自然生态系统代表性、重要观赏价值的 自然标志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历史遗迹; (三)不得破坏历史文化要素多样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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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加强城区、中心镇建设,优化城镇功能、完善城乡布局 、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国土空间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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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综合整治 城市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环境宜居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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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新建建筑应当 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建 设和运营。 推行绿色施工,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实行绿色建材评价 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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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整治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村庄清洁 工程,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实施农村改厕,建设美丽宜 居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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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提升城市建成区绿化率,增加绿地面积。实施城市的公 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 程管护;实施村屯绿化,建设绿色生态村庄。 实施山体保护,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以及山体 植被的破坏,维护和恢复山体自然生态。 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 禁止开荒种植;禁止侵占江河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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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整治河道,防洪排涝,合理布置生态绿化、人文景观、 休闲娱乐等设施,保护河道历史风貌,维持河道的自然 形态。 河道护岸整治应当采用自然、亲水、渗透等生态型的结 构形式,发挥生态型护岸渗透自净、滞洪补枯、涵养水 分等作用,避免水体与土壤及其生物环境相分离,保护 和修复丰富的河流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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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推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逐步实行垃圾 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医疗 垃圾等废弃物清运,防止泄漏、散落、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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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钢铁冶金、钢铁深加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 、火电、矿山等行业改造升级,提升精深加工水平。 发展绿色钢铁产业。按照精品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方向,优化钢铁配套能力,补齐短板。培育高端零部件 、成套装备等下游产业,推进废钢铁加工配送基地等重 点项目建设。 发展医药健康产业。推进医药健康产业提质增量,研发 新产品、引进新品种,重点研发引进新药物及高端仿制 药、生物医药和中药制剂,释放产能,推进龙头企业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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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重,按照 下列规定,合理开发矿产资源: (一)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规定; (二)按照绿色开发、节约集约、技术创新的要求,加 快矿山企业技术、工艺和装备改造,促进传统矿山产业 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按照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治理规划实施矿山恢复治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综合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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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推进优质特色农产品种植规模化 、标准化、产业化,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中药材、干坚果、食用菌、优质米等农产品精深加 工,加大农产品品牌建设力度,形成“一乡一业”、“ 一村一品”产业布局。 科学利用林下资源,发展林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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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制定实施本溪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整合全市旅游资源, 创建生态休闲型全域旅游示范市,构建全域旅游新格局 。依托“山水林泉洞”、冰雪和红色旅游等资源,改善 基础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能力,完善旅游要素链接。 制定老年文化旅游健康专项规划和服务标准,开发多样 化老年文化旅游健康产品,完善公共文化旅游体育设施 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加强面向老年人的文化志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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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合理规划生态旅游资源,发展生态旅游,实行生态旅游 与扶贫开发、美丽乡村建设相融合。 规划建设文旅创意产业,巩固提升剪纸、辽砚、版画、 农民画等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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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各类产业功 能区,实行产业功能区建设循环化改造,逐步实现产业 废弃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 物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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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实行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推 行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取先进技 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废 气、余热、余压再利用。 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 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 ,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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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生态文化,推进生态文明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 社区、进农村、进学校;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世界地球日 、环境日、气象日、低碳日以及全国节能、节水宣传周 等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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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将生态立市纳入国民教育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在中小 学开展生态文明和市情教育。鼓励幼儿园开展生态文明 养成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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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鼓励利用下列资源建设生态文化示范基地: (一)世界文化(自然)遗产; (二)大型水库和重点河流; (三)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 (四)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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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全社会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 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优先使用绿色产品,鼓励购买节 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物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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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 、绿色商场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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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 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环保 产品,节约用能、用水和办公用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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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倡导公共交通出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规划施行 公交专用车道,提升使用效率。 建设慢行系统,鼓励步行、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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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每年5月为本溪市生态文明活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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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鼓励市民参与制定《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行 业协会通过管理制度、村规民约等形式,规定生态文明 建设自律内容,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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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立生态立市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本 行政区域生态立市重大决策、评价情况,公布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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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生态立市公众 参与制度,保障公众参与权,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及 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立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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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作出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前,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听证、论证、生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 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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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施行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举报制度,保障公众监督 权。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国家机关 履行生态立市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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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生 态文明宣传。 鼓励各类志愿者协会、志愿者服务队、义工联合会等民 间组织发挥作用,参与生态立市建设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报道生态立市的情况,加强生态文明宣传 和舆论引导,为生态立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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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生态立市工作的监督,依法监督生态立市工作实施情况 ,对生态立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立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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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立市目标责任制和 体现生态立市要求的评价考核体系。对所属部门和下级 人民政府开展生态立市工作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 地区履行生态立市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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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 任离任审计,建立追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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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组建专家委员会,建立生态 立市智库,为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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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生态立市资金保障机制,将生态立市建设所需 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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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按照国家绿色产业相关规定,结合 本地实际,确定符合生态建设要求的建设项目。 执行负面清单、生态准入制度,对新建项目实行环保一 票否决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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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实施环境风险有效防控,构建空气质量、土壤环境、生 态状况监测网络,强化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建设区域质 控中心。建立跨界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行跨区域、跨 部门的环境信息沟通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环境应急机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环境受到污染,可 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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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推行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监测、运行维护等社会化第三 方专业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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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对生态立市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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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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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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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 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 偿损失等责任。 检察机关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 资源的具体行为和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督促有关行政 机关履行生态立市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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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审判、检察机关办理环境诉讼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环境事 件,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检察 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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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立市工作中有行政不作为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监察机 关依法调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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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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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PAGE - 3 -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