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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4-22 更新:2026-08-12T05:28:05.72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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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 (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作 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 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 环保标识”修改为“本市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款:“在用机动车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 准。”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删去“并对机动车 按照本规定记分”。 六、删去第四十二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车 、电动滑板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 者二百元罚款。” 八、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 款第五项:“观看视频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及其他 电子设备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一款第二项调整至第十六项,修改为:“在用机动车 噪声超过国家限值标准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本决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 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PAGE 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