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
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20年4月27日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为了实现改革与地方立法相衔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本市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如下决定: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沈阳市机构改革方
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
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修改之前,由组建后的
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区、县(市)行政机
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
述原则执行。
二、实施《沈阳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
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法规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
定性、有效性。
四、本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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