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
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微企
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
例。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依法设
立,符合国家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
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
企业。
3
第三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微企业发展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
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指导、帮助和服务。
4
第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工作的协调机制。工信部门负责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
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和督促
落实发展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牧、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
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工商联应当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协会、商会加强对
中小微企业的联系和服务,反映中小微企业合理诉求,
开展纠纷和争议调解,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5
第五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信部门开
展中小微企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微企
业有关信息,反映中小微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中小微企业应当向政府统计、工信等部门提供真实、完
整、准确的信息。
6
第六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
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
质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生产、
经营领域,中小微企业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7
第七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扶持资金,多层面、多
渠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坚持规范、公开、透
明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
督。
8
第八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财政、科技、金融监管
等部门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宣传落实促进中小微企
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科技创新等支持政策,加快中小
微企业发展。
9
第九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
用型、节能环保型、服务“三农”型中小微企业,支持
中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
服务业。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及
其他人员创办中小微企业。
10
第十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各类
科技创新人才,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人才服务计划,
享受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中小微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在职称
申报、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与指导。
11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以商招商
引进资金和技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
励。
12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对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
、延伸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及关键节点项目,在权限范
围内给予财税、金融、投资、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
13
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对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微企业,按有关
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14
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中小微企业运用互联网等
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开拓州内外市场,拓
宽销售渠道。对销售州内特色产品业绩突出的中小微企
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15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
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加大对中
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16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
资金,对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为中
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业务形成的贷款损失、担
保代偿损失,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17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
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为中小微企业创业发展
提供风险保障。
18
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等
部门,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估机制,根据
其信用评估结果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
资源配置、资金补助、荣誉称号授予等方面,实行对守
信企业给予激励、对失信企业予以限制的信用管理制度
。
19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型企业、
核心供应链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
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核心供应链
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和服
务进入大型企业、核心供应链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
统。
20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微企业上下
游产业对接,鼓励大型企业和核心供应链企业带动上下
游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
21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
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主动公开发
布政府采购信息,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
动。
22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及有关行业
协会商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标准制定的中小微企业,
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23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各类创业园、孵化园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增
强承载能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24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履行
向中小微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
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
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
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中小微
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25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
中小微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通过立项审核、预
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
26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对生产
、采购、储备、运输重要抗灾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
中小微企业,在权限范围内给予优惠扶持政策。对面临
严重困难、影响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在权限范围内
给予缓缴相关费用等政策支持。
27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
人员培训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28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
审批环节,提高窗口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推行网络审
批和智能服务,提供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不得作为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推进投资“审批破冰”工程,推行“容缺+承诺制”审
批改革。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自治州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微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及所涉及的各类审批事项,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
实行全过程在线审批。投资项目各环节前置或者互为关
联影响的事项能够并联的,应当并联审批。
29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
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
,采取定期开展亲商暖商活动等多种方式,及时听取中
小微企业的意见和诉求,了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依法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中小微企业意愿,增
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不得增加中小微企业负担。
30
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
,定期开展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31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促进中小微企业
发展的宣传和服务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中小微企
业合法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
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32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