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海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自治州是青海省辖区内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海晏县、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刚察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海晏县西海镇。
3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
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4
第四条
自治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
活,把自治州建成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幸福的民族自治地
方。
5
第五条
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
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
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
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地方经济、文化建设
事业的发展。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
定、命令和指示时,有不适合本州实际的,可以报经该
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6
第六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州,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科学
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自治州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7
第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推进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8
第八条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
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
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
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
同,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实现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9
第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
美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
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传承和发扬“两弹一星”精神,提
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养。
10
第十条
自治机关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有
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各级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汉藏两种语
言文字。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
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
牌匾、标识、网站名称等,应当使用汉藏两种文字。门
源回族自治县、民族乡可根据实际需要执行。
11
第十一条
自治州应当尊重和保障门源回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
规定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帮助和支持自治县
、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12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
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13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受自治州人
民代表大会领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
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14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
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
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15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
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
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
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
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16
第十六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自
治州的监察工作。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17
第十七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
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
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18
第十八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
检察院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公民。
19
第十九条
自治州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坚持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支
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根据自治州实际,制定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发展高原现代生态农牧业,加强农牧业基础设
施建设,调整农村牧区经济结构和农牧业产业结构,发
展地方特色的养殖、种植、加工等产业,提升生态农牧
业发展水平,壮大农村牧区经济。
自治机关培育农牧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
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
规模经营,促进农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21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和
牧区土地、草场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
经营权分置制度,保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关系稳定
并长久不变。
自治机关坚持基本农田、草原保护制度。在符合规划和
用途管制前提下,推动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
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
22
第二十二条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
重视农牧业良种繁育,保护地方优良品种,开展绿色有
机农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创建和认证,培育地域品
牌。
23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推进工业产业优化升级,依托优势资源,发展
绿色新兴产业。
自治机关支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产品的生
产,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需要,提升特需产品市场
竞争能力。
24
第二十四条
自治机关发展以高原生态旅游产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全
面推行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和社会共同参
与的全域旅游发展模式。依托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
地、生态资源和民族文化等,发展红色旅游、生态旅游
和特色文化旅游。
自治机关发展通讯和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
现代商贸服务业,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提升服务业
发展水平。
25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
民族特色村庄建设和高原美丽乡村建设。
自治机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机制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26
第二十六条
自治机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完善
招商引资政策,提升服务市场主体能力,吸引各类经济
组织和个人投资兴业。
自治机关加强与对口支援地区的协作,共同推动自治州
各项事业发展。
27
第二十七条
自治机关深化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监督管理改革,实行
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财源建设,优先保障民生支出,提高财政保障能
力。
28
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
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29
第二十九条
自治机关鼓励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落实普
惠金融政策,优化社会信用环境。通过财政、税收、金
融、保险等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地方产业
发展。
30
第三十条
自治机关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
会事业,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31
第三十一条
自治机关优先发展教育,均衡配置城乡教育资源,落实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
,普及高中教育,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
32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
师资水平。维护和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待遇,
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
自治机关稳定乡村教师队伍,鼓励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
。
33
第三十三条
自治机关发展科学技术事业,重视科学技术创新,加强
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对口援建地区的合作,促进科
学技术成果转化。
34
第三十四条
自治机关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加强文化基础
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培养文化人才
队伍。支持民族文艺创作,扩大对外文化交流,丰富各
族群众文化生活。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重视民族古籍的搜
集、整理、研究和出版。
自治机关加强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35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促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发展,
加强网络和新媒体管理,依法维护网络安全。
36
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发展卫生健康事业,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视医疗人才培养和引进,改
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各族群
众的健康水平。
37
第三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公共卫生能力建设,预防控制传染病、地
方病和重大疾病的发生,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38
第三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中医、藏医等传统民族医药的保护、传承
、研究和利用,扶持民族医药产业,促进民族医药事业
繁荣和发展。
39
第三十九条
自治机关应当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强优生优育
和妇女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40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发展体育事业,推动体育产业发展,开展全民
健身活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增强各族群众体质
。
41
第四十一条
自治机关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完善保障机制,优化环境
条件,落实扶助政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42
第四十二条
自治机关统筹发展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社
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康养产业,推进养老
服务。
自治机关保障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关
爱留守儿童,解决孤儿、孤寡老人、残疾人的实际困难
。
43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推进军民融合和全民国防动员体系建设。加强
国防教育,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投身国防事业。
自治机关依法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和就业创业政策,加强
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属军属的优待抚恤,加强烈士
褒扬、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等工作。
44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
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5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加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按照国家总体布
局,科学编制保护规划,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协调与
可持续发展。
46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社
会组织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低碳、节俭
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47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落实生
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生态补偿机制,保障生态环
境安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环境治理能力。
自治机关支持司法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48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加强祁连山国家公园海北片区为主体的自然保
护地体系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黑土滩治理、湿地保
护等生态修复治理工程,促进生态廊道联通和受损野生
动物栖息地修复,推进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
49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落实属地责任,维护青海湖北岸流域河道和湖
岸的自然生态,加强水源涵养区域保护,促进生态自然
修复。
自治机关实行河湖长管理制度,加强黑河、大通河、湟
水河流域的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障水生
态环境安全。
50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加强退化、沙化土地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
行封山育林育草和植被修复,持续开展国土绿化,统筹
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51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对国家
允许自治州开发的自然资源,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
利用。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机制,全面禁止非
法猎捕、运输和交易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52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
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
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
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53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
、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宣扬
和传播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
定、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
54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
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
铸牢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基础。
55
第五十五条
自治机关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创新社
会治理模式,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
境,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巩
固提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创建成果。
56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
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
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
的公民。
57
第五十七条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宗教中国化
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
的支配。
58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
动场所、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宗
教活动和传教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
、文化、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不得利用宗教妨碍社会秩
序、工作秩序和公民生产生活;不得以宗教信仰、风俗
习惯或者其他理由干涉婚姻自由;不得以宗教名义进行
摊派和非法募捐、集资。
59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内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升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60
第六十条
每年八月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每五年召开民
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每年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达标单
位的干部职工给予奖励。
61
第六十一条
每年八月九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自治州尊重各民族传统节日。藏历新年、开斋节等少数
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放假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
另行规定。
62
第六十二条
自治机关实施人才强州战略,重视人才培养、引进和使
用,为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63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和使用少
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和妇女干部。
64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人才队伍激励机制,完善人才评价和
服务保障体系,设立人才奖励基金,落实人才工作待遇
,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65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
织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给予适当照顾。
66
第六十六条
自治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符合高原气候特点的
作息制度。严格落实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
67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68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69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