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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3-31 更新:2026-10-26 20:07:42
同标题另有 1 个较早版本 2023-06-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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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5年12月22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六条第三款单作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推动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二、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去第二款。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三款中的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为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八)履行排查安全隐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等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职责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向业主提供养老、托幼、家政、文化、体育等服务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六、删去第五十条。七、将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申请八、将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修改为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九、将条例中的物业管理用房修改为物业服务用房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