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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7-23 更新:2026-08-12T04:47:38.781283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内 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l:Sú^¾‹å] tag‹O ÿŒN ÿ 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四、《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16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PAGE PAGE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