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0月30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内
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市场条例》(2007年11月30日内
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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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四、《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16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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