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4-07 更新:2026-08-12T04:47:01.497458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6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已于2026年1月22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6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