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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7-23 更新:2026-08-12T04:46:53.492976
全文
法条(29)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 学,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和道德文化水平,坚定文 化自信,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 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 倡导社会文明,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科学精神和人 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 新、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 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结 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 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 度计划,列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开展。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 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 体事务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的机构负责。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 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 计划;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 动; (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学术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 训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四)承担与社会科学普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 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 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 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 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嘎查村 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居民、嘎查村民自我教育 内容体系。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针对居民、嘎查村民 的需求,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 化和地方特色文化; (六)社会科学各门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七)其他有助于提高公众认知能力的社会科学知识。 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一)利用图书报刊、音视频、广播影视、互联网、新 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宣传栏、橱窗、电 子屏幕等宣传、传播媒介; (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 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应用软件; (三)利用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等条件,建立社会 科学普及基地; (四)举办社会科学讲座、座谈会、展览、知识竞赛、 社会服务咨询等活动; (五)通过乌兰牧骑演出、那达慕大会等群众性文体形 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六)深入机关、社区、学校、农村牧区、企业、军营 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七)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组 织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的社会科学普及 活动。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 人才培养,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2 8 2 Ä J ‚ ¸ o(6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 内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教育;有条件的面向公众开放 企业内部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 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开展理想信念、 道德情操、法治观念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培养 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提 升社会科学素养。 第十七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教学科研单 位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特色,积极参与社会科学研究和普 及活动。 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社会智库应 当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八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新媒体、自媒体等应当刊载、 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节目以及公益性广告。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公益性文 化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文艺演出单位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 第十九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 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 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统筹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工作,满足社 会科学普及需求,加强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所、设施 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使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所、设施,应 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所、设 施,或者利用现有场所、设施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 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教育、科技、文化 等场所、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 及产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 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 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 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 学普及区内外交流合作机制和信息平台,吸收和借鉴社 会科学普及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培育和推广受众面 大、社会认可度高的社会科学普及品牌,推动社会科学 普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物用于社 会科学普及事业。 对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 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名义从 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 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使用政府财政 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所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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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 学,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和道德文化水平,坚定文 化自信,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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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 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 受和参与的方式,宣传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 倡导社会文明,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科学精神和人 文精神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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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协调、资源共享、鼓励创 新、务求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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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和参 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结 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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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 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 度计划,列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 财政预算,保障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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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 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 及工作,研究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 体事务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承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的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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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 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工作 计划;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 动; (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学术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 训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四)承担与社会科学普及相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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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 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 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 、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公共文化服务 体系,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 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嘎查村 民委员会将社会科学知识纳入居民、嘎查村民自我教育 内容体系。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针对居民、嘎查村民 的需求,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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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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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 (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 化和地方特色文化; (六)社会科学各门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七)其他有助于提高公众认知能力的社会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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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形式和载体: (一)利用图书报刊、音视频、广播影视、互联网、新 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以及公共场所宣传栏、橱窗、电 子屏幕等宣传、传播媒介; (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 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 版物、应用软件; (三)利用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等条件,建立社会 科学普及基地; (四)举办社会科学讲座、座谈会、展览、知识竞赛、 社会服务咨询等活动; (五)通过乌兰牧骑演出、那达慕大会等群众性文体形 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六)深入机关、社区、学校、农村牧区、企业、军营 开展宣传普及活动; (七)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相关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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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组 织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公众的社会科学普及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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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 人才培养,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2 8 2 Ä J ‚ ¸ o(6特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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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 内容,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教育;有条件的面向公众开放 企业内部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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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社会科学普及作为素质 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开展理想信念、 道德情操、法治观念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教育,培养 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提 升社会科学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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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教学科研单 位应当结合学科优势特色,积极参与社会科学研究和普 及活动。 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社会智库应 当发挥自身特色优势,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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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图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 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报刊、广播影视、网络、新媒体、自媒体等应当刊载、 播放社会科学普及作品、节目以及公益性广告。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公益性文 化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文艺演出单位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和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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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旅 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相关设施 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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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 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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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统筹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共建共用管理工作,满足社 会科学普及需求,加强对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所、设施 的利用、维修和改造。 使用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所、设施,应 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并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所、设 施,或者利用现有场所、设施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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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教育、科技、文化 等场所、设施,推动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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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科学普 及产业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或者奖励等 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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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 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哲学社 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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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科 学普及区内外交流合作机制和信息平台,吸收和借鉴社 会科学普及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培育和推广受众面 大、社会认可度高的社会科学普及品牌,推动社会科学 普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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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捐赠财物用于社 会科学普及事业。 对捐赠财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 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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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名义从 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 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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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使用政府财政 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所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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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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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