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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
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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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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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
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
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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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
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苏
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
设,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
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活动,接受苏木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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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由旗县
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
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罚没款作为经费来源,不得将罚
没款作为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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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
项赋权清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
赋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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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
的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需求等状况,合理配备执
法人员,配置执法车辆和执法记录仪等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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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资格认证统一
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关部门应
当及时发放行政执法资格证件。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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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综合
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专
业技能学习,不断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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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使用自治区统一的
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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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运
用现代化智能手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
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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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体化信息系
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数据库,实
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实时监控和综合监测,提高执
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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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执法信
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等制度,推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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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需要有关机关协助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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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
法应当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
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
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基层
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
移送。
受移送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基层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应当及时处理,认为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管
辖的,不得再次移送,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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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管辖区域相邻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行政区域接壤地区流动性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共同管
辖。约定共同管辖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共同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由最先发现的基层综合行
政执法机构查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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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
标体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向旗
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综
合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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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违
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其
他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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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综合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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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赋权清
单中行政处罚之外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参照本条例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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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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