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长江流域生
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
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本省实际
,作出如下决定:
一、长江干流湖北段上起巴东县官渡口镇,下至黄梅县
小池镇,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
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本省行政区域长江故道
内国家级和省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
捞的时间和范围,按照此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汉江干流湖北段上起郧西县夹河镇,下至武汉市汉阳区
南岸嘴,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禁
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此之前依法实施
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与长江汉江干流、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连通的其他
天然水域,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禁捕范围和时
间。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经国务院
或者本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
、区域、类型、渔具、品种和限额捕捞。
二、禁捕期间,禁止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
钓,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以及船艇、排筏
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
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三、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食
用禁捕水域的非法渔获物。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健全执法管理体制,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大监
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决定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禁捕的实施提供
相应保障,支持、指导、帮助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吸收
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宣传、巡查和救护工作。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长江、汉江湖北段禁
捕实施工作。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涉渔违法犯罪
的预防和查处工作,依法打击涉渔犯罪行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退捕渔民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及社会保障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渔获
物及其制品交易和食用行为。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捕实施工作。
七、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
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以及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应当组织开展
禁捕宣传教育,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群管群护。
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
举报。
九、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
门按照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
法实施联合惩戒。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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