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
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
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
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
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
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
具体规定。
三、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
实行从价计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
三元,实行从量计征。
五、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
。
六、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七、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
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
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
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
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九、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
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
(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施行)
一般用途 特殊用途
回灌量 未回灌量
税率 每立方米1元 每立方米3元 每立方米9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般用途 特殊用途
回灌量 未回灌量
税率(40℃≤T<60℃) 每立方米1.2元 每立方米9元
每立方米30元
税率(60℃≤T<80℃) 每立方米1.6元 每立方米12元
税率(T ≥80℃) 每立方米2元 每立方米15元
注:T指出水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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