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
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2020年6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后增加“《中华
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
统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从市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坚持民
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
职”。
三、第四条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七项:“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本市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删去原第二项。
原第三项、第四项合并为第二项,修改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本级预算的调
整”。
原第九项拆分为第九项、第十项,修改为:“与国外缔
结友好城市;”
“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原第十项顺延为第十一项,将其中的“重大问题”修改
为“重大事项”。
四、第五条增加五项,分别作为第一项、第二项、第十
一项、第十三项和第十五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措施”;
“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
“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城市交通、文化体育等涉
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删去原第一项。
原第三项顺延为第四项,修改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
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原第五项顺延为第六项,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运营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及市人民政府履行出
资人职责情况”。
原第六项顺延为第七项,修改为:“环境状况、环境保
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以及对环境和资源有影
响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原第七项顺延为第八项,删去“控制性详细规划”。
原第八项顺延为第九项,修改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
切相关的教育、救灾等政府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
缴、使用、管理情况”。
原第十项顺延为第十二项,修改为:“市辖行政区域的
划分、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的情况”。
删去原第十一项、原第十三项。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
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
并情况;
(二)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
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在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
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
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
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
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
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
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本市建立讨论、决
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应当在
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市人大常
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
常委会会议议题”。
八、删去第十条。
九、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遵守”修改为“贯彻”。
第二款中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修改为“市人大常
委会办公室”。
十、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有关重大
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
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提请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一、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
求报告的”后增加“应当作出说明”。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各旗县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
行”。
修改后的条、款、项序号依次顺延,名称作统一表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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