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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7-30 更新:2026-08-12T04:41:31.544814
全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 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2020年6月24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决定对《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后增加“《中华 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 统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从市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坚持民 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 职”。 三、第四条增加两项,分别作为第三项、第七项:“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本市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删去原第二项。 原第三项、第四项合并为第二项,修改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本级预算的调 整”。 原第九项拆分为第九项、第十项,修改为:“与国外缔 结友好城市;” “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原第十项顺延为第十一项,将其中的“重大问题”修改 为“重大事项”。 四、第五条增加五项,分别作为第一项、第二项、第十 一项、第十三项和第十五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重大措施”; “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 “文物保护工作情况”; “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城市交通、文化体育等涉 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 民检察院提请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删去原第一项。 原第三项顺延为第四项,修改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 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原第五项顺延为第六项,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运营情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情况及市人民政府履行出 资人职责情况”。 原第六项顺延为第七项,修改为:“环境状况、环境保 护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环境事件以及对环境和资源有影 响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原第七项顺延为第八项,删去“控制性详细规划”。 原第八项顺延为第九项,修改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 切相关的教育、救灾等政府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 缴、使用、管理情况”。 原第十项顺延为第十二项,修改为:“市辖行政区域的 划分、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的情况”。 删去原第十一项、原第十三项。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市 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 并情况; (二)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 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在第一款中的“市人民政府” 后增加“市监察委员会”。 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 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 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 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 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 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重大事项”。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本市建立讨论、决 定重大事项议题协调机制,沟通协商重大事项议题。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应当在 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 议决定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未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确需提请市人大常 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向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 常委会会议议题”。 八、删去第十条。 九、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遵守”修改为“贯彻”。 第二款中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修改为“市人大常 委会办公室”。 十、第十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有关重大 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 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提请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一、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 求报告的”后增加“应当作出说明”。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各旗县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 行”。 修改后的条、款、项序号依次顺延,名称作统一表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PAGE PAGE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