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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省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7-31 更新:2026-08-12T04:36:46.738210
全文
法条(5)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我省机构改革涉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 会精神,按照《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确保行政机关 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我省机构改革涉及地方 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西省 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 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 前,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 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 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 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山西省机构改革 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 导等职责。 第三条 实施《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 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 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 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 点领域工作。 第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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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西省 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 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 前,调整适用有关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 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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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 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 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山西省机构改革 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 导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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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实施《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地方性法 规,或者需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关决 定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议案,依照法定程序提 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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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 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 点领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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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