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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大同土林资源,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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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大同土林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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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大同土林,是指分布在云州区杜庄乡石板
沟内,由第四纪泥河湾期古湖泊沉积物经水流侵蚀和淋
滤形成的柱状、塔状、林状和丛状等形状土林的地质遗
迹,包括承载土林地貌的地基、土林地貌和土林之上承
载的生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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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大同土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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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同土林
保护和利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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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云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同土林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大同土林的规划、保护、
科研、利用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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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云州区人民政府设立大同土林管理机构,负责大同土林
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大同土林保护规划;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
;
(四)建立完善大同土林数据库和档案库;
(五)制定土林管理制度;
(六)云州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云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同土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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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云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同土林保护规划和发展规划
,确定大同土林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
区,设立碑石、界标,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
服务设施,引导、扶持周边居民发展经济,增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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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同土林资源和环境
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大同土林地质遗迹和自然环境的
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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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大同土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挖掘、采砂、开荒、修坟立碑;
(二)修建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
品等危险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五)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碑石、界标;
(六)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
(七)捕猎野生保护动物;
(八)其他破坏土林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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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
还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设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保护风景名胜
资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修建憩息站点、人行步道、旅游栈道,铺设
电缆等设施;
(三)除批准的科学考察外,擅自离开人行步道进入保
护区,攀爬土林;
(四)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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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大同土林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
经土林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进行科学考察、影视剧拍摄;
(四)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
(五)砍伐、移植树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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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大同土林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
物,建设道路、通信、电网、水网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
大同土林保护规划。
大同土林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形式
、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
和环境相协调,防止对天际线的破坏。与保护无关、与
景观不协调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依法治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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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大同土林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
工前应当记录环境原貌。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景物、植被、水体、地貌和环境。施工结束后,
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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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云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板河河道和杜庄水库的管理
,加强河道滩地、堤坊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
土流失、河道淤积;严格水库水位和水环境管理,防止
超最高蓄水位蓄水和水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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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云州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石板河流域生态治理,采取增
加林地、草地和湿地面积等综合措施,标本兼治,提高
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防止因水土流失造成大同土林
地貌景观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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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大同土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监测、预警制度,制定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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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大同土林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划定游览区域,科学确定游
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路标路牌、公共服务、地质科
普和安全警示等标志。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
展游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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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进入大同土林保护范围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
线、时速安全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任何车辆不得进入重点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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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大同土林景区进行经营活动,应当在管理
机构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强行兜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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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大同土林景区的门票收入以及筹集的资金,优先用于大
同土林的保护、管理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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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云州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大同土林保
护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和环境保护
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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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大同土林的保
护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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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取得大同土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大同
土林的义务,不得破坏土林地貌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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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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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擅自离开人行步道进入
保护区,攀爬土林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管理机
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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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云州区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大同土林管理机构,有关乡镇及其工作人员,
在履行保护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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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