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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8-04 更新:2026-08-12T04:30:31.499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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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 》)规定,结合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 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资源税法》授权事项, 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 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具体按照 《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的,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税目实行从 量计征,砂石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水、矿泉水的水 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 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 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 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 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 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 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 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 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地热 原矿 4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铁 原矿 9% 选矿 4% 钛 原矿 9% 选矿 3% 有色金属 锌 原矿 5% 选矿 3.5% 铝土矿 原矿 5% 选矿 3.5% 金 原矿 6% 选矿 3% 锆 原矿 10% 选矿 3% 非金属 0ål炭) 原矿 5% 选矿 3.5% 砂石 原矿 4% 选矿 4% 水气矿产 矿泉水 原矿 7.2元/立方米 盐 海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