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
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
》)规定,结合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
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资源税法》授权事项,
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
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具体按照
《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的,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税目实行从
量计征,砂石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水、矿泉水的水
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
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
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
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
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
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
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
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
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
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地热 原矿 4元/立方米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铁 原矿 9%
选矿 4%
钛 原矿 9%
选矿 3%
有色金属 锌 原矿 5%
选矿 3.5%
铝土矿 原矿 5%
选矿 3.5%
金 原矿 6%
选矿 3%
锆 原矿 10%
选矿 3%
非金属
0ål炭) 原矿 5%
选矿 3.5%
砂石 原矿 4%
选矿 4%
水气矿产 矿泉水 原矿 7.2元/立方米
盐 海盐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