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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8-07 更新:2026-08-12T04:26:23.820115
全文
法条(31)
白山市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条例 (2020年6月24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传承和弘扬东北抗联 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是指位于白山市靖宇县 濛江乡保安村杨靖宇将军牺牲地。 第三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 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杨靖宇将军殉国地 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保护工作机构,建立 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协调解决重要事项。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 关部门做好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靖宇县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文物 的监督管理工作。 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日 常保护管理等工作。 靖宇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林木的保护 管理工作。 靖宇县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 做好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基 金,专门用于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义务,有 权对破坏、损毁殉国地纪念设施等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 个人,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 护范围周围依法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予以公布 。 第九条 靖宇县人民政府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杨靖宇将军 殉国地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杨靖宇将军殉国 地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管理和 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 是,保护性维修、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因特殊情况 需要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一条 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餐饮、娱乐、野炊、露营、垂钓等有损环境 和与纪念、瞻仰、悼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二)非法采挖、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 (三)毁林开垦、盗伐林木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 为; (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及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五)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 骨灰、埋葬遗体; (六)擅自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取土、挖沙、采石 和修筑沟渠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纪念场馆及其他公共区域内,禁止 下列行为: (一)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着装不整洁、不规范; (二)吸烟、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 (三)攀爬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等。 第十三条 禁止刻划、涂污、攀爬、损坏纪念塑像、纪念塔、护碑 亭等纪念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杨靖宇将军的事迹和精神 ,从事有损烈士英名的演讲、集会、散发宣传品等行为 。 第十五条 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 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规模、体量、功能、风格、色调 等应当与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 整体风貌。 第十六条 开展纪念活动,应当队伍整齐、肃穆,仪表着装整洁规 范,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拍摄影视作品的,应当经有关部 门同意,并在工作人员引导监督下进行。涉及文物的,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管理等 记录档案,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制。 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 第十九条 市、靖宇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杨靖宇 将军遗物及史料的挖掘、整理、征集、研究、保护、利 用等工作,可以通过依法购买、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 取得有关藏品,不断丰富纪念资源。 第二十条 在保证杨靖宇将军等抗联遗址安全和不破坏历史风貌的 前提下,可以依法有效整合东北抗联遗址资源,并利用 遗址资源发展文化事业、红色旅游业。 第二十一条 应当依托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泛开 展传承和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对外交 流和影响。 鼓励教育研究机构、文史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通过出版 书籍、拍摄影视作品等形式,再现东北抗联精神。 第二十二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工作机构应当为传承和弘扬东北 抗联精神的活动提供支持、帮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 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瞻仰、缅怀杨靖宇将军活动,铭记杨 靖宇将军的光辉事迹,传承和弘扬东北抗联精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保 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 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由文物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 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被刻划、涂污、损坏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 单位的,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保护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 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 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3日起施行。 — PAGE — — PAGE \* MERGEFORMAT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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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传承和弘扬东北抗联 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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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是指位于白山市靖宇县 濛江乡保安村杨靖宇将军牺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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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 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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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杨靖宇将军殉国地 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保护工作机构,建立 联席会议制度,依法协调解决重要事项。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 关部门做好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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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靖宇县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文物 的监督管理工作。 靖宇县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日 常保护管理等工作。 靖宇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林木的保护 管理工作。 靖宇县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 做好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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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基 金,专门用于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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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的义务,有 权对破坏、损毁殉国地纪念设施等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 个人,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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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 护范围周围依法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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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靖宇县人民政府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杨靖宇将军 殉国地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杨靖宇将军殉国 地保护标志和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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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管理和 利用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 是,保护性维修、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因特殊情况 需要进行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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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餐饮、娱乐、野炊、露营、垂钓等有损环境 和与纪念、瞻仰、悼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二)非法采挖、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 (三)毁林开垦、盗伐林木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 为; (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及安全和环境的物品; (五)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 骨灰、埋葬遗体; (六)擅自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取土、挖沙、采石 和修筑沟渠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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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纪念场馆及其他公共区域内,禁止 下列行为: (一)大声喧哗、嬉戏打闹,着装不整洁、不规范; (二)吸烟、随地吐痰、丢弃废弃物等; (三)攀爬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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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禁止刻划、涂污、攀爬、损坏纪念塑像、纪念塔、护碑 亭等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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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杨靖宇将军的事迹和精神 ,从事有损烈士英名的演讲、集会、散发宣传品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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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 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规模、体量、功能、风格、色调 等应当与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 整体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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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开展纪念活动,应当队伍整齐、肃穆,仪表着装整洁规 范,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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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利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拍摄影视作品的,应当经有关部 门同意,并在工作人员引导监督下进行。涉及文物的, 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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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靖宇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管理等 记录档案,落实档案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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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靖宇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杨靖宇 将军遗物及史料的挖掘、整理、征集、研究、保护、利 用等工作,可以通过依法购买、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 取得有关藏品,不断丰富纪念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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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保证杨靖宇将军等抗联遗址安全和不破坏历史风貌的 前提下,可以依法有效整合东北抗联遗址资源,并利用 遗址资源发展文化事业、红色旅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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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应当依托杨靖宇将军殉国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广泛开 展传承和弘扬东北抗联精神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对外交 流和影响。 鼓励教育研究机构、文史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通过出版 书籍、拍摄影视作品等形式,再现东北抗联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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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护工作机构应当为传承和弘扬东北 抗联精神的活动提供支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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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 组织应当积极开展瞻仰、缅怀杨靖宇将军活动,铭记杨 靖宇将军的光辉事迹,传承和弘扬东北抗联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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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保 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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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 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 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由文物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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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 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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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被刻划、涂污、损坏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 单位的,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保护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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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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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 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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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杨靖宇将军殉国地保 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 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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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3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