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
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6月3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废止下列单行条例:
《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二、2006年1月2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鄂温克
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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