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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8-11 更新:2026-08-12T04:24:33.99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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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废止《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 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6月3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 ,废止下列单行条例: 《鄂温克族自治旗环境保护条例》。 二、2006年1月25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鄂温克 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PAGE PAGE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