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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6-04 更新:2026-08-12T04:24:16.2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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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六届〕第四十二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28日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6月4日